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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培訓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7 09:59:3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房地產法律培訓,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房地產法律培訓

篇1

關鍵詞:廣西;房地產法律業務;律師服務

中圖分類號:D92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4-0101-02

一、廣西蓬勃發展的房地產業為律師提供了歷史性機遇

進入21世紀,廣西迎來了房地產快速發展的時期,房地產投資2003年突破100億大關,2004年150多億,2005年190多億,2006年287億,而2007年僅上半年就達到了211億,這個增長速度是比較快的,平均漲了30%,遠遠高于全國的平均水平,遠遠高于固定資產的投資平均,房地產業已經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可謂是一路高歌。房地產市場的迅猛發展,催生了一個龐大的法律服務市場,給廣西律師行業提供了一個絕好的機會和施展才華的舞臺,事實上,房地產業也越來越成為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重要方面,其服務領域也在不斷拓展。但據我們考察,就律師服務的深度和廣度,我區律師與香港,甚至與區外其他省市也有著相當大的差距,還有很大的市場潛力,因此,對從事建筑房地產法律服務的廣西律師來說,是一次難得的歷史性機遇,當然也是一次挑戰,是對房地產律師服務行業的一次全面檢驗。

二、廣西房地產法律領域律師服務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

(一)目前律師主要是事后訴訟多。在國外,律師主要是在經濟活動中提供法律咨詢,尤其是在合同簽訂中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這樣,可避免很多糾紛。律師應更多地開拓在房地產經營活動中的事前業務,在這方面律師有廣闊的活動領域。要鼓勵一些較專業的律師事務所在工作中樹立全方位的專業服務觀念。

(二)“萬金油”式律師多,專業性律師少,復合型專業律師更少。隨著房地產業的迅速發展,對法律和法律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大,與此同時,房地產業的行業特色涵蓋了許多更為具體的專業,對律師有了進一步細化專業的要求。另外,房地產權態的流動性使得房地產的作用可以滲透到經濟活動的諸多領域并與之交融,如房地產的證券化、房地產的金融化和房地產的國際化等。這種房地產與其他經濟領域的交融化,向律師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唯有高層次規模化和專業門類齊全的綜合性律師事務所,才能適應房地產業向深度和廣度發展的需要。而我們現有律師隊伍的結構并不能完全適應這一發展需要,雖然大多由受過良好法律教育的人員組成,但這些人往往專業口徑過窄,掌握的是法律專業知識縱向系統,橫向專一,僅為法律。然而,適合做房地產法律業務的律師應該是同時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以及應該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和廣博的與房地產領域有交融關系的各類知識的復合型法律人才。

(三)律師業介入房地產業不充分,與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不協調。從律師參與房地產法律的角度看,我國的房地產法律制度還不盡完善,如政策出臺和法律出臺的時間差間題?鴉基本法及其與實施細則的配套問題?鴉相關房地產法律之間的銜接問題等等。因此,律師作為一個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群體,更有責任促進我國房地產法治的建設。以香港為例,香港已成為全世界發展房地產市場最成功的地區。香港發展房地產市場的成功經驗就是香港律師業務始終貫穿于香港房地產經營的全過程。港府通過律師實現了對香港房地產市場的法制化管理,使香港房地產交易的各個主要環節都在法律的規范下。香港律師憑借其較高的業務索養和對職業的負責精神,成為香港社會中的精英分子,廣泛地參與香港政治生活。無論是房地產立法,還是其他立法活動,香港律師都注意把本團體的意志上升為法律。這是香港律師之所以能全面拓展律師業務的根本原因。

(四)目前律師和中介組織沒有嚴格界限,職責不清,造成了一些混亂。有的中介組織在做法律文書,而有的律師則直接參與了代買、代賣等經營性中介活動。

(五)過分強調經濟利益,有的律師甚至曲解法律。律師為了經濟利益,不僅不能主動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站在正義立場上,甚至曲解法律,造成房地產市場秩序的混亂,伙同一些不法開發商坑害消費者。

三、進一步發揮律師在房地產法津事務中的功能,拓展房地產法律服務市場

(一)提供更專業更細致的服務,滿足房地產業發展的需要

作為中國律師,如何抓住難得的機遇、適應市場變化、為房地產提供專業服務,是擺在廣西律師面前的一個重大問題。但從廣西律師整體的業務素質看,還遠不能適應廣西房地產業發展所需的法律服務,高端法律市場還基本被北京等一些區外律師所壟斷。廣西律師要想抓住這次機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必須走向專業化,給客戶提供更專業更細致的法律服務;必須加強律師繼續教育,律師的非訴訟業務的培訓,律師服務的競爭尤其像房地產法律服務,將主要集中在非訴訟法律服務市場方面的競爭。同時,有計劃、有步驟地培養復合型法律人才成為律師業與房地產業協調發展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

(二)全方位立體性介入,積極開拓房地產法律服務市場

房地產業律師服務空間大、利潤高,對廣西整個律師行業的發展都有著巨大的影響,在今后相當長時間內,都會是律師收入的增長點。因此,律師如何服務好房地產業的哪些領域,其各項業務應如何操作等問題,則是律師應當側重研究和探索的首要問題。筆者以為,當前律師為房地產業提供法律服務的領域有以下幾個方面:

1.為項目談判提供法律服務

在擔任房地產企業的法律顧問或受企業委托從事單項業務活動中,律師可以提供有關事項的咨詢、調查、出具法律意見書。具體來說:

(1)審查待開發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是否明確,開發單位是否享有合法使用權。幫助開發單位核查、補辦有關審批手續,以防止借地開發、炒地開發和無證開發,避免盲目開發給經營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2)審查開發項目是否符合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在確定項目、選址之前要征求規劃部門的意見,在前期開發前就要幫助開發單位準備有關申報資料,報城建主管部門審批.領取建筑許可證。

(3)確定所開發房地產的使用用途。根據我國目前有關房地產法律和政策,國家劃撥土地投資開發國民住宅,其房產屬于限制流通物,只能按特定用途在特定范圍內流通,其價格只計造價,不計地價。如投資開發商業、旅游業等其他用途的房產,流通范圍、價格則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因此,在項目談判前就了解國家各項產業政策,對測算企業經濟效益,確定開發策略,具有重要意義。

2.為前期開發服務

項目談判完成以后,就進入了前期開發階段。在這一階段律師的工作重點有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簽訂《拆遷協議》,落實安置、補償措施,并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范雙方的行為,敦促雙方嚴格履約,如有違約行為,則可以居間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以保障順利進入前期工程階段。

其次,參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開始之前的準備活動。建筑工程正式開始之前的準備階段要完成的工作包括:土地平整、地下調查、基礎設施建設三個方面,其中,律師對土地平整、基礎設施建設之前的“地下調查”工作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地下調查是要確定地下是否有文物、管道、電纜等可清除的和不可清除的地下物。律師可以向檔案、文物管理、城建規劃部門以及供電、通信等部門調查了解有關資料,協調相關部門的關系,以避免施工中受到與上述部門有關因素的干擾,確保房地產建筑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

3.律師在房地產工程建設中的作用

房地產工程進入建設階段時,必須考慮開發單位采用何種形式發包其建設工程以及如何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的問題,比較各種承包、發包方案和施工監管制度,為房地產開發業主選擇最佳的方案,并開展一系列非訴訟法律業務。

總之,蓬勃發展的房地產業對律師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為律師開辟了新的業務領域。盡管目前律師參與房地產業務尚缺少具體、配套的法律、法規依據,但隨著律師房地產業務若干法律、法規的出臺,律師在房地產業務中必將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律師的這項新業務也有著廣闊的發展前景。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廣西房地產業的進一步發展,在拓展和規范之下,全區律師的業務總量與業務創收將會持續穩步增長,明天會更好。

參考文獻:

[1] 邵鵬.律師拓展房地產業法律服務領域探析[J].華僑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6,(4).

[2] 王曉.應進一步發揮律師在房地產法律事務中的作用[J].中國房地產,1997,(10).

[3] 陳文卿.房地產法制的新時代[J].中國房地產,2004,(12).

[4] 李富洪.律師參與房地產開發的法律適用與操作[J].律師世界,1994,(5).

篇2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房地產業健康有序發展,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城市房地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用地,必須嚴格依照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在我省城市規劃區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中介服務,實施房地產管理,物業管理應當遵守《城市房地產法》和本條例。

第四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法納稅。

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當按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

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的房地產開發經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土地、工商、物價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實施。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房地產業的宏觀調控,定期信息,促進其健康發展。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協調的原則,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九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城市房地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名稱;

(二)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初審和復審;

(三)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批,領取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四)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辦理納稅登記;

(六)到所在地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可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各地不得再要求辦理其他市場準入的證照。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每年核定一次。對不符合原定資質標準或不參加資質核定的企業,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給予降級或吊銷資質等級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省外企業到我省進行房地產開發,須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并在一個月內到項目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實施,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貴州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貴州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房地產開發涉及房屋拆遷安置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項目竣工后,應當按規定進行綜合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三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房地產交易是指房屋和基礎設施連同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租賃、抵押等行為。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交易管理。

第十九條  房地產交易市場是房地產交易當事人進行交易活動的場所。

設立房地產交易市場,需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市場登記,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交易人必須持有效證件,辦理登記、驗證、評估等有關手續,并簽定書面合同,按規定繳納稅、費。

房地產交易涉及國有資產的,應先取得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后,方可進行。

房地產交易應在房地產交易市場進行。

第二十二條  國有房地產交易時必須進行價格評估。

其它房地產交易,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評估或交易當事人委托評估的,應按規定進行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由依本條例規定成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交易實行成交價格申報制度。房地產成交價格是繳納稅費的依據,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對交易價格不得瞞報或作不實申報。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調控措施。

第二節  房地產轉讓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其它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它合法方式指下列行為:

(一)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三)因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并,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已出租的房屋進行轉讓前,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權優先購買;若受讓方為非承租人,原租賃期繼續有效,但承租人應與新的房屋所有權人重新簽定合同。

第二十六條  以土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改變原規定土地用途和規劃建設要求的,按《城市房地產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商品房預售及其再轉讓按《城市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執行。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的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人憑有效證件,到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抵押合同生效。

第三十條  抵押人對已出租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的,應當書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終止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三十二條  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處分該抵押房地產的費用;

(二)支付房地產抵押應當繳納的稅費;

(三)按抵押合同和抵押順序償還債務;

(四)剩余部分退還給抵押人。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三十四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設定抵押,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所得價款應在先繳納應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四節  房屋租賃

第三十五條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住宅用房的租賃,按《城市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執行。

房屋出租人應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屬于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按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土地收益的上繳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租賃期滿,繼續出租的房屋,應重新辦理租賃手續;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于違法建筑的;

(六)屬于危險房屋的;

(七)設定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

第四章  中介服務管理

第四十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指在房地產交易中,以營利為目的為當事人提供咨詢、價格評估、經紀等有償服務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城市房地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條件。

第四十二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由當地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發給資質證書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登記。

設立土地中介服務機構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專業人員,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業培訓,考核合格發給資格證書后,方可開展房地產中介服務。

第四十四條  省外入黔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的單位或個人,須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和資格審查,并到經營地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四十五條  進行房地產中介服務可以收取經營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

第五章  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本省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第四十七條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城市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按《城市房地產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其他任何單位無權發放房屋產權證件和土地使用權證件。

第四十八條  在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應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變更,應按《城市房地產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未按規定繳納稅、費的,不予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房改中出售的公有住房,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門確認產權屬性和比例后,由出售單位持有關證明文件到當地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過戶和產權轉移登記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五十條  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按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六章  物業管理

第五十一條  物業管理,指以經營方式對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以及成片住宅區內的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環境容貌、安全保衛等進行維護、修繕和管理的行為。

城市人民政府應倡導和推進物業管理。

第五十二條  設立物業管理企業,參照本條例第十、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必須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或其人簽訂書面合同,依照合同約定實施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有償提供與物業管理相關的配套服務。

第五十四條  物業管理的收費,屬事業性的按《貴州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屬服務性的由雙方商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未按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房地產開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進行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中介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和第五十條規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或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其補辦手續,并可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履行合同,房屋及公用設施、設備修繕不及時、質量無保證的;

(二)私搭亂建,改變房地產和公用設施用途的;

(三)不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及有關規定義務的。

對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物價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一條  阻礙房地產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營私舞弊、敲詐勒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實施處罰時應出具處罰決定書;罰款應使用按國家規定統一印制或監制的罰沒收據。

罰沒收入應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以及實施房地產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可依據本條例制定具體辦法。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國家法律有關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法》: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執照后的一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第四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四條  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它租賃條款。

第五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四)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六十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篇3

論文摘要:加入WTO后,我國將孕育出“現代不動產”行業,社會對房地產專業人才的常求,也發生了巨化。我國房地產專業教育硯狀,已不能適應祈形勢下的社會常要。文章分析如何以“硯代不動產”理念規范和發展我國的房地產類專業教育,對辦好我國房地產專業教育捉出了前性的看法。

新華社入2003年1月5日電文“房地產業‘三外’現象預警風險”指出,在房地產領域,外行業插手、外來人涉足、外來錢染指的現象很嚴重,眾多業務和房地產毫不相干的上市公司也加人這一潮流。這一狀況,不但導致我國房地產業出現泡沫,也會導致金融業的高風險,甚至危及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與房地產業的“三外”現象相對應,在我國高等教育中,也存在把“房地產”分別歸屬于工程管理、公共管理、工商管理“三專業”的現象,共同的原因是深受計劃經濟時代的理念約束。加人WTO后,無論是房地產行業,還是房地產業專業教育都必須“現代化”。

一、房地產專業教育現代化的內容和墓礎

從行業實踐看,現代不動產管理是綜合性管理活動,專業內容涉及經濟、管理、法律、金融、投資及少量的工程知識。這一學科產生的基礎和存在的原因,在于這一行業中市場規律和管理規律的特殊性,以及開發過程和交易過程的復雜性、專業性,專業內容涉及范圍廣泛。其中,不動產市場規律的特殊性,表現在沒有統一的市場、產品的非標準化(區位特性不同)、交易時產品不可移動交割等方面。房地產行業工作實踐中,有估價、經紀、、法律服務、資產管理,也包括征地拆遷、報建、報批、項目籌資、風險管理、投資決策、資本運營、預結算、工程管理等各個方面,這些工作所需要的大部分都是“法商管理”專業知識。

“法商管理”是房地產專業教育現代化的主要內容。法商管理是以財經、政法類專業知識為主的法商綜合應用管理,內容涉及經濟、管理、營銷、金融、投資、保險、會計、財經、政法等方面。由于其專業細分程度高,學科設置齊全,內容實用性強,能較好適應現代不動產行業發展綜合性強、涉及面廣的特點和要求。現代不動產行業管理中,還包含少量工程、規劃知識。以法商綜合管理為基礎,經過專業資源整合,可以辦起“現代不動產”管理這一新興專業。美國著名不動產學者查爾斯·H"溫茨巴奇等人所編寫的《現代不動產》一書,為我們展示了美國現代不動產管理專業內容的全貌,主要內容也是法商管理的綜合知識。從國外高等院校不動產教育的先進經驗來看,不動產類專業作為一門應用管理專業,綜合性強,專業性內容含量高,并非哪類專業基礎都能辦好。即使是有土木建筑專業的工科院校,也不一定在辦房地產類專業方面具有優勢,這與一般人頭腦中的印象相反。在國際上,法商院校興辦的“不動產管理”專業教育,是最具發展潛力的。

國外高等教育的先進經驗表明,現代房地產管理教育應以法商管理的綜合知識為基礎。

二、房地產專業教育現代化的規范和引導

辦好不動產專業教育,重視專業人才培養,規范和引導我國房地產專業教育現代化,可從以下方面進行。

(一)搞好學科管理和指導

建議由國家教育部組織,聯合國家建設部、國家土地管理部門、國家司法部門、國家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各大高等院校不動產相關專業的學者,成立“現代不動產管理”學科和專業教育指導委員會,規范和發展我國高校現有的房地產類專業教育。 目前各個高校的房地產專業教育,分屬于“公共管理、工商管理、工程管理”三個不同專業,這是計劃經濟觀念的產物,必須加以規范和統一協調,才能有利于房地產專業教育的發展。

(二)主要由具有法商專業資源的院校來興辦

從專業特點和內容看,興辦現代不動產專業教育,具有法商專業資源的院校更有優勢和潛力。以廣東商學院為例,房地產專業教育歸屬于工商管理學院,在房地產營銷、投資、資本運營、估價、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師資,已有一定的基礎。此外,廣東商學院金融學院的房地產金融、法學院的房地產法也有相應的師資。再加上正在籌建的行政與公共管理專業,若能進行資源整合,做好專業發展規劃,可以發揮出巨大的潛力,在廣東高校群同類教育競爭中有鮮明特點和相對優勢。

(三)做好專業發展的規劃定位

第一,“房地產經營管理”是個大專業,學歷層次以研究生和本科教育為主,還可考慮設置“房地產金融投資”、“房地產法律”等專業方向。若僅以其中的“物業管理”作為專業,則可發展專科教育。因為房地產是應用學科,綜合性強,涉及面廣,不是專科兩年所能學透的,否則學生畢業后,將難于勝任相關工作。

第二,專業內容規劃可包括不動產營銷咨詢、不動產開發、不動產金融投資、不動產法律服務、不動產估價經紀、不動產公共管理。培養目標面向國土房管、稅務等行政事業單位、金融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律師所、估價所、經紀所、行、咨詢公司等)。

第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一方面整合現有的房地產專業師資,另一方面吸納相關基礎學科的人才。房地產是新興學科,目前國內房地產類專業方向,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高校僅有人民大學、清華等少數幾家高校。部分高校若引進房地產類的博士、教授有困難,但是,如果有選擇地吸納房地產相關的基礎學科、傳統學科的專家、教授,如經濟學、經濟地理、城市規劃、建筑理論、建筑歷史、區域經濟、民法學等學科的人才,這些領域有很多高層次人才,也有興趣從事不動產這一專業,吸納這些方面的人才并不困難。

(三)做好相關學科的分工協調

不動產管理的學科有“不動產開發”、“不動產金融”、“不動產法律”、“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投資”、“物業管理,’(本質是資產管理與服務)等,而“城市規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只是不動產管理的相關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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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法律服務合同范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乙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地產項目經營開發需要專業的法律服務,以維護其在整個建設過程中的所有行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權益,特委托乙方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乙方表示同意;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服務組成人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師組成法律服務小組,負責處理甲方的相關房地產法律事務。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項目結束時自行失效。項目結束時間超過預計時間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償條款,可延長聘期。

二、工作范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具體包括:

(一)房地產投資開發法律事務

1.創設房地產項目公司

(1)為開發商提供政策法律可行性分析,協助開發商設立、組建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房地產開發權;

(2)起草設立公司的各類法律文件;

(3)協助申辦公司設立的法律手續;

(4)起草公司各類規章制度。

2.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開發商提供審慎調查,確認土地的法律屬性及用途;

(2)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征用土地,起草征用土地的文件;

(3)參與征用費、青苗補償費及付款期限的

談判,制作談判的法律文件;

(4)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確認土地用途,并起草有關法律文件;

(5)幫助協調開發商與土地管理部門、原土地使用人的各種關系;

(6)協調與土地管理部門的關系,起草用地申請書,參與土地出讓金額的談判,幫助開發商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申領《土地使用證》;

(7)協調與規劃部門的關系,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8)通過行政裁決、訴訟等方式解決土地開發中的糾紛。

3.拆遷安置補償

(1)協助確定委托拆遷單位,草擬、審核委托拆遷協議等文件;

(2)協助制定拆遷政策,草擬拆遷工作中需要的法律文件,包括拆遷安置文告,拆遷安置協議等;

(3)協助處理拆遷人與被拆遷戶之間的糾紛;

(4)起草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各類法律文件,協調開發商與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協助開發商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5)參與拆遷補償與安置的談判,起草審查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發生糾紛協商不成時,委托人進行仲裁、訴訟、行政裁決及協助強制拆遷;

(6)起草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法律文件,申領《預售許可證》。

4.工程建設施工

(1)起草開工報告,整理申請開工的所有文件,并向建設管理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為項目盡早開工準備好全部法律手續;

(2)出具從工程勘察、設計、招標至工程竣工驗收階段的整體框架的法律意見書,其主要內容為:

①提出有利于工程質量的意見;

②降低成本的建議;

③分析該階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④提出規避風險的具體方案;

⑤工程履約管理;

(3)參與勘察、設計、施工、招標工作小組,對可能中標的企業進行資格、資信審查,為此進行必要的調查;

(4)起草、審核招投標文件,監督招標工作程序;

(5)起草、參與簽訂建筑承發包合同,并出具法律意見書,監督合同的按時履行;

(6)協調處理施工過程中的突發事件,確保工程進度;

(7)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起草各類法律文件,協助開發商協調好與供電、自來水、電話、公安、衛生、環保等部門的關系;

(8)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5.房地產項目融資

(1)向貸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法律建議,說明以土地使用權或在建工程或房地產實物抵押融資的法律可行性;

(2)與貸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談判、草擬或審核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

(3)代辦抵押

登記手續、代辦抵押權解除手續;

(4)辦理抵押權實現時的抵押物處置手續,草擬、審核處置抵押物所需的法律文件。

6.物業管理

(1)協助設立或選聘與小區服務相符的物業管理公司,起草、審查與物業管理公司所簽訂的管理合同;

(2)起草、審核物業管理公約、物業管理規章制度,委托管理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

(3)起草、制訂物業管理辦法;

(4)協助開發商行使對公寓、小區的命名權、外墻和樓宇臺的廣告權,公共場地的改造權;

(5)協助物業管理公司組織業主大會,建立業主委員會,構建、理順物業公司與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的法律關系;

(6)協助物業公司與各市政工程公司及各專業公司確定物業服務中的各項協作、管理、維護、保養、專項服務合同、協議關系。

(二)房地產交易法律事務

1.房地產預售、銷售

(1)協助開發商獲取預售、銷售批準;

(2)參與按揭事宜的談判,起草按揭協議及附件;

(3)參與委托銷售事宜的談判,起草委托銷售合同,并調查、審核銷售公司的資質、資信等情況;

(4)對銷售人員進行房地產銷售的法律知識培訓,指導銷售人員簽訂銷售合同;

(5)起草審查租賃、抵押等法律文件,協助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6)審查房地產廣告內容的合法性;

(7)審查商品房預售合同和銷售合同;

(8)購房簽約及見證、辦理預售登記。

2.房地產抵押

(1)提供房地產抵押的相關法律政策信息;

(2)解答辦理房地產抵押的各項法律咨詢,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3)代為起草、審查和修改房地產抵押合同及其他法律文書;

(4)審查抵押房地產的狀況,協助設定抵押權,并協助進行房地產評估;

(5)協助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

(6)辦理其他約定的法律事務。

3.房地產權屬登記

(1)提供有關房屋過戶相關的法律政策咨詢,提供書面法律意見;

(2)協助準備房地產交易過戶的文件資料;

(3)協助辦理申請過戶、申報應繳契稅、費用、代領房地產買賣契證。

4.房地產調查

(1)提供有關房地產抵押、查封等相關法律政策咨詢,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2)到有關行政機關對房地產的權屬、抵押情況以及是否查封進行調查;

(3)辦理其他約定的法律事務。

(三)其他房地產相關律師事項

1.進行房地產開發人員、銷售人員、管理人員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

2.及時向開發企業介紹新頒布的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并結合開發企業實際管理狀況,出具相關法律意見;

3.為開發企業提供《勞動法》、《公司法》等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綜合性法律意見;

4.為開發企業及時解答和解決有關法律咨詢和法律事務;

5.協助企業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廠規、廠紀、合同管理、稅收、勞動保險、專利和專有技術管理、商標和廣告管理、資金信貸等管理制度;

6.參加合同和重大經濟活動的談判,承辦其它法律事務,如公證、商標注冊、調查資信等;

7.參加調解、仲裁及其它非訴訟法律事務和訴訟活動。

三、服務費用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師服務費用為¥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部費用的_________%,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于乙方事項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將費用劃至乙方指定帳戶:帳戶名:_________, 帳戶號: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收取律師服務費用的依據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律師服務指導性收費標準》、_________。

四、其他費用的負擔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鑒定費用、評估費用、辦案費用等;

2._________(地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上述有關費用。

五、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與乙方合作真誠,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資料及文件;

2.甲方指定_________為法律服務小組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

3.乙方律師到甲方處辦公時,甲方應為律師提供必要的辦公及生活條件;

4.甲方應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

5.甲方應隨時告之乙方其房地產項目進展情況,并告知乙方其聯系地址、電話號碼和處所等;

6.甲方應當對乙方律師辦理的相關法律事務提出明確的要求,但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7.甲方不得向乙方律師隱瞞任何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情況;

8.甲方保證其向乙方所提交資料及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于甲方提供虛假信息而導致其遭受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9.甲方根據乙方

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策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10.甲方有權就乙方服務范圍內的事項,隨時向乙方提出口頭或書面咨詢,乙方應及時作出答復;

11.甲方有權隨時檢查監督乙方律師的工作服務內容,但不得影響乙方律師的正常工作秩序;

12.甲方有證據認為乙方律師沒有盡勤勉義務為其進行法律服務的,有權要求乙方更換律師;

13.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導致服務事項沒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還已經支付的律師費用;

14.甲方委托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律師執業規范。

六、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應當指派熟知房地產行業又熟知工程建設行業的專業知識及專業法律規定的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2.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乙方律師有權查閱甲方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4.乙方律師有權了解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5.乙方律師應根據甲方的安排,列席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會議;

6.乙方律師有權獲得所必須的辦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

7.乙方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甲方辦理之事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律師不擔責;

8.乙方律師應及時承辦甲方委托辦理的有關法律事務,并對所經辦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9.乙方律師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發現甲方有不當行為時,應當及時予以勸阻;

10.乙方律師應根據本合同規定和甲方的授權委托進行工作,不得超越權限;

11.乙方律師不得從事有損于甲方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在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或仲裁活動中擔任甲方對立一方當事人的人;

12.乙方律師在同時受聘擔任甲方和另一公司法律顧問期間,遇到兩公司之間發生爭議時,應當進行調解,但不得任何一方參加訴訟或仲裁;

13.乙方對在工作中接觸、了解到的有關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14.乙方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

15.因乙方律師的過錯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16.乙方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甲方與另一方爭議的權益;

17.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換指派的律師。

七、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不再續簽本合同;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乙方及律師不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法律服務,經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5.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6.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虛假情況、捏造事實,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7.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八、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十、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十一、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十二、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十四、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十五、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產法律服務合同范文2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應甲方的聘請,乙方指派律師組成法律顧問組,為甲方開發的_________ 房地產項目(下稱本項目)提供法律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以下協議,共同遵照履行:

一、法律顧問組成員及聘期

乙方指派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律師組成法律顧問組,_________ 律師擔任組長。法律顧問組的聘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至本項目結束止。本項目預計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結束。

二、法律顧問組提供法律服務的職責范圍

法律顧問組向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1.起草、修改本項目前期拆遷合同;

2.參與本項目工程招投標事務,審查招投標文件;

3.審查、修改本項目工程設計合同;

4.參與本項目工程施工合同的洽談、起草、修改;

5.審查、修改本項目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6.參與審查本項目工程分包單位的資質,起草、修改工程分包合同;

7.審查、修改甲方采購設備和材料的合同;

8.協助甲方控制工程造價、審查工程量增減的支付依據;

9.協助甲方處理因工程造價引起的爭議;

10. 參加甲方對工程竣工的驗收工作,協助甲方確定工程最終造價;

11. 接受甲方委托,擔任人,參加本項目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調解、仲裁活動;

12. 代辦本項目開發過程中的公證事務,辦理律師見證等非訴訟法律事務;

13. 接受甲方委托,辦理本項目其他專項法律事務。

三、法律顧問組的工作方式

1.甲、乙雙方建立聯系人制度,遇有需法律顧問辦理的事務,由甲方填寫《法律顧問組需辦事項》,提前通知法律顧問到甲方處辦理;法律顧問因故不能到甲方處辦理時,乙方可臨時指派其他律師代為辦理。

2.在遇有需法律顧問集中辦理的法律事務時,乙方指派專人到甲方處辦公。甲方指定_________ 為法律顧問組的聯系人,乙方指定_________ 為聯系人。

四、甲方為法律顧問組提供的工作條件

在法律顧問到甲方處辦公時,甲方應為法律顧問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五、法律顧問費的收取辦法和結算方式

1.依據國家計委、司法部計價費(1997)286 號《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人民幣_________ 元,本協議簽訂時支付_________ 元,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支付_________ 元。

2.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條第1-10項服務時,不另行收費;甲方委托乙方辦理本合同第二條第11項服務時,乙方在國家計委、司法部規定的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下浮_________ %另行收取費。

3.法律顧問為辦理甲方事務在_________ 市內所需的資料費、交通費、誤餐補助費等項費用由乙方自理;赴_________ 以外的地區所需的交通費、差旅費、補助費等項費用,由甲方負擔。

六、雙方責任

1.法律顧問組應勤勉盡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在甲方授權的范圍內履行職務,并對所經辦事務的合法性負責。因法律顧問的過錯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按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2.甲方應如實向法律顧問組敘述情況,提供有關材料。法律顧問在甲方授權范圍內甲方辦理之事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雙方應信守本合同,未經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終止本合同。

2.甲方在下述情況下,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或要求更換法律顧問:

(1 )法律顧問不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法律服務,經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2 )因法律顧問的過錯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3.乙方在下述情況下,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甲方有意向法律顧問提供虛假情況、捏造事實的;

(2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工作條件的;

(3 )甲方累計3 個月未按時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的。

八、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即違反本合同時,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并支付違約金_________ 元。

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項目結束時自行失效。本項目結束時間超過預計時間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償條款,可延長聘期。

十、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期間如有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產法律服務合同范文3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因房地產項目經營開發需要,特聘請乙方為其整個項目經營開發提供全過程的專業法律服務,要求指派熟知房地產行業又熟知工程建設行業的專業知識及專業法律規定的律師擔任甲方的經濟、法律顧問,以維護甲方在整個建設過程中的所有行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權益。經協商,雙方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一、甲方要求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師擔任甲方的特邀經濟、法律顧問。乙方同意甲方的要求,指派該律師擔任甲方的特邀經濟、法律顧問,并配之以其他律師提供法律服務。

二、雙方約定:受聘律師須為甲方提供如下非訴訟法律事務服務:

1.根據項目開發進展,完善甲方參與的三方合資合同、章程;

2.參與本工程建設的前期動遷及市政配套合同的完善、修改;

3.參與本工程建設的招標標書的制定,參加甲方審查投標文件并為評標、決標提供法律意見;

4.代表甲方與工程承包方洽談,草擬、修改工程承包合同,使之達到可正式簽約條件;

5.如甲方需要,為甲方代辦工程承包合同公證或見證;

6.代表甲方審查承包方提出的工程分包單位的資質、信譽及隊伍素質和履約能力,審查、確定工程分包合同;

7.如甲方需要,為甲方代辦工程分包合同公證或見證;

8.督促、檢查甲方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及履約資料的積累、保管工作;

9.協助甲方審查工程分部分項質量驗收資料,協助處理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爭議,協調甲方與_________市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聯系;

10.協助甲方控制工程造價,審查工程量增減的支付依據,協助處理因工程造價引起的爭議,協調甲方與上海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聯系;

11.參加甲方對工程竣工的驗收工作,協助甲方確定工程最終造價;

12.根據甲方的要求,為甲方部分或全部樓宇出售、出租(境內外)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1)協調甲方與市土地批租管理部門的聯系,以便在甲方需要并符合條件時改變土地使用權性質,簽訂補地價合同;

(2)協助甲方辦理樓宇外銷批準手續;

(3)協助甲方起草《購房須知》、《樓字預訂合同》、《樓宇預售合同》、(樓字出售合同》、《房屋管理、使用、維修公約》、《樓宇出租合同》等樓宇預、銷售或出租法律文件;

(4)協助甲方辦理境內外購房銀行按揭手續,起草與此有關的法律文件;

(5)甲方向購房業主出具工程進度、質量等符合預收樓款條件的法律意見書;

(6)如甲方需要,代為監管預售樓宇價款,使購房業主增強信心,減少風險;

(7)如甲方需要,代辦購房業主的樓宇預、銷售公證;

(8)如甲方需要,購房業主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9)協助甲方組織預、銷售展示、交易活動,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

三、法律服務報酬及支付方式

1.雙方商定,甲方對上述律師服務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律師服務報酬以人民幣支付,支付期限為:

(1)第一次:本合同簽約后10天內,支付20%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2)第二次:工程合同正式簽約后10天內,支付30%,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3)第三次:工程施工結構封頂后工0天內,支付30%,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4)第四次: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10天內,支付剩余的20%,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四、上述由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務構成的各法律關系如遇有爭議并引起糾紛,乙方須甲方全權處理,其費用另行計算。

五、乙方及受聘律師可根據法律服務工作項目及有關要求,安排有關律師或工作人員辦理具體事務,具體工作人員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六、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務應確保服務質量,確保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確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甲方要求、乙方承諾的期限內完成。

七、如因乙方的工作疏忽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最高賠償額不超過律師服務收費的10倍即人民幣________元。具體賠償辦法按乙方提供的《律師承辦非訴訟專項法律事務過錯責任有限賠償試行辦法》執行。該試行辦法為本合同的附件。

八、甲方須按期支付律師報酬,如支付逾期,以應付款千分之一/每天支付逾期的違約金。如逾期超過一個月,乙方有權停止工作直至中止合同。

九、甲方應按規定提供各種有關書面材料,如實向律師闡明情況,如因甲方提供材料虛假不實或有重大錯誤,乙方不承擔因此產生的責任。

十、甲方承諾如乙方在提供上述法律服務中認真負責、確保服務質量,甲方在本合同確定的報酬外,另給以不超過人民幣_________元的獎勵。

十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所有法律服務時失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篇5

論文關鍵詞 房地產企業 法律風險 防范

房地產企業面臨的最大挑戰來自于自身,最大的敵人不是別人,正是自己對法律風險的防范意識不強。許多房地產企業往往把法律風險與法律糾紛混為一談,輕視事前及事中的法律風險防范,只重事后法律糾紛解決,而事前防范往往比事后處理更重要。

一、房地產企業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

(一) 房地產企業在內部管理中的法律風險

房地產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是指由于房地產企業內部管理不當而引發的法律風險。首先,房地產企業管理者缺乏法律風險防范意識的風險。許多房地產企業負責人及管理者沒有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往往要等到發生法律糾紛之后才想到找律師訴訟。有的房地產企業即使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但是很大程度上只是把顧問律師當作“花瓶”角色,重大決策及管理過程并不讓律師參與,沒有讓顧問律師產生其管理和防控法律風險應有的效用。其次,房地產企業法律風險防控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企業公章管理不規范,亂蓋公章可能給房地產企業帶來麻煩;合同簽訂與管理不嚴格,未建立檔案管理制度,重要法律文件散落于角落或者沒有存檔而丟失,發生法律糾紛時無據可查,最終因證據缺失承擔敗訴風險;人力資源管理上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面臨違法用工賠償的法律風險,還有用人不當導致管理失誤的風險等。

(二) 房地產企業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的法律風險

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最重要的是簽訂和履行好各種合同。合同簽訂中的法律風險較多。首先,合同簽訂中對方預埋對房地產企業不利的內容的法律風險。合同中的每一個字,每一個詞,每一句話,都意味著潛在的利益或者損失,因此,草擬合同時雙方均會小心謹慎和深思熟慮。但是由誰草擬合同誰就占據主導地位,律師提醒房地產企業千萬不要為了節省律師費而簡單參照各類格式文本或者簡單按照對方的范本訂立合同,因為任何一方在草擬合同時均盡可能寫清楚自己有利的條款,而盡可能給對方增加不利的條款,有時為了在合同談判中對自己有利,草擬合同的一方往往還盡可能采取比較隱蔽的表述規范和限制對方的權利,增加其義務。雖然在談判時可以提出來修改,但是增加談判的難度,有的內容認為是小問題而忽略;有的內容因為礙于情面羞于啟齒;有的內容大而化之麻痹大意;有的內容可能因為疏忽而沒有發現風險,又是再精明的高手也很難將對方預埋的地雷完全排除,即使排除也無法掌握主動。

其次,合同主體不適格的法律風險。合同當事人主體合格,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作為房地產開發一方要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并辦理相關手續,對外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房地產項目應當是經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如果項目不合法可能導致對外所簽訂的合同無效。另一方面,合同的相對方也應當具備民事主體資格,比如作為建筑施工企業要具備相應建筑資質及獨立法人資格,避免掛靠或借用資質承包施工情況,尤其是一些個人假冒建筑公司,私自雕刻具有資質的建筑公司的公章從事承包活動,可能導致合同無效而引起糾紛或者訴訟的法律風險,房地產開發企業要認真核實,否則出現工程質量或者施工糾紛時無法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再次,合同內容不完整及表述不規范的法律風險。實踐中許多房地產企業往往簡單使用有關部門制定的或者從網絡上下載的格式合同文本,不認真理解和審查合同內容而導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法律風險。這些格式合同無法將房地產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囊括進去的,一般都過于籠統,很難切合實際,不易操作;還有對合同內填寫不完整,實踐中常出現應填寫內容的橫線處空白、日期空白等情況,因合同一式幾份,空白處很容易自行添加內容,為日后糾紛埋下隱患。對違約條款約定過于籠統,違約金具體數額或者計算方法不具體,缺乏可操作性,一旦發生爭議,沒有違約賠償的標準。

(三)房地產企業面臨行政上的法律風險

由于房地產法律體系建設不完善、房地產立法相對滯后,政府對房地產行業開發的行政干預較大,從土地價格、銀行信貸利率等主要環節都由政府來把控,由此給房地產企業的開發運營帶來諸多不確定因素。有的地方領導的指令常常比政策、法律規定更具效力,而且朝令夕改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就給房地產企業的開發帶來了無法估量的風險。比如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應在政府部門征為國有土地并已對土地上的附著物補償安置后才能出讓,而且該筆補償費用依法應由政府支付,但是政府往往會在出讓土地時附條件轉嫁給房地產開發企業,附著物拆除補償問題也往往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想辦法處理;還有受讓土地四至界限不明確或者重疊的風險,雖然法律法規規定國土部門出讓土地必須是“凈地”,禁止“毛地”出讓,但是實踐中所出讓的土地基本上都是無法干干凈凈的,總有這樣那樣的問題存在,尤其是由于土地四至界限是用坐標定位,實際丈量中差距較大,四至界限重疊及面積不足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產生的糾紛及法律風險較大;還有政府城鎮規劃變化也可能給房地產企業帶來法律風險,政府出讓土地的時候承諾的土地容積率、周邊交通環境、公共設施等可能因領導變化或者領導意志的變化而變化,一旦滿足不了房地產事先規劃,則直接給房地產開發造成較大影響。還有政府不斷升級的樓市調控風險,你不知道政府下一步會出臺什么限制性政策,我國房地產行業沒有什么市場規律可循,政府的把控力度直接影響房地產市場走勢,房地產企業只有提心吊膽的被政府宏觀調控牽著走,給房地產企業帶來不確定性的風險。

(四)房地產企業在商品房銷售中的法律風險

我國實行嚴格的商品房銷售管理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隨心所欲的銷售商品房。近些年,國務院及建設主管部門連續出臺商品房銷售限制政策與措施,如果違規銷售,逾越紅線,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能受到嚴厲的處罰,如果違反法律銷售,企業可能承擔經濟處罰責任,負責人甚至面臨刑事法律責任的嚴重后果。首先,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廣告宣傳時,公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即使為了吸引購房者關注,也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其次,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面臨被確認無效的法律風險。實踐中大部分房地產開發商均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為了吸收資金,以收取定金或預訂款的名義預售商品房,與買受人簽訂《認購協議書》,此時收取費用法律風險巨大,房地產開發商及其負責人可能面臨行政、經濟處罰甚至刑事處罰的危險。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而非法預售或變相預售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進行查處,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要從嚴查處,直至取消開發企業資質。如果未完善相關手續而預售收取預售款,根據2011年1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中如果未完善相關手續而預售收取預售款,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 房地產企業法律風險防范

房地產開發風險無處不在是正常的,關鍵要正確把握和掌控風險,不出現系統性偏差和原則性風險,這需要必要的風險防范手段和措施。

(一) 加強內部管理,自覺守法、誠信經營,強化房地產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樹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理念,加強房地產企業風險防范制度流程建設。古人有言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預防風險比處理風險所花代價要小得多。房地產企業管理人員樹立法律風險防范理念是企業風險管理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要建立和完善內部風險評估機制和風險防控機制,構筑房地產企業內法律風險的內控防火墻。加強對企業員工的房地產法律風險知識培訓,教育企業員工自覺學法、模范守法,使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熟悉掌握與房地產相關的法律知識,樹立誠信守法、依法經營的觀念,不斷提高依法管理的水平;加強規范化開發過程的監管,從土地的取得直至房地產銷售、租賃、工程管理、客戶服務、物業管理等方面逐一實行嚴格的風險管理,最大限度的發揮法律風險防范的效用,為企業的盈利避免額外的損失。

(二) 高度重視合同的簽訂與管理,避免房地產企業合同糾紛

房地產開發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要以合同管理為中心,建立合同管理及履約責任制;建立完備的合同簽訂、交底、履行管理制度,確保合同簽約與履行質量。起草合同時要學會從風險分析與風險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的每一個條款,對合同可能遇到的風險因素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合同是比較嚴謹的法律文書,應當注意用詞嚴謹,不要在合同中用模棱兩可的詞句或多義詞。完善的合同可以防止或減少爭議,從而減少費用,如果在合同中沒有嚴密的表達,很可能給合同履行或者索賠留下隱患。尤其要認真審查和確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商品房銷售過程中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直接關系到房屋買賣的順利進行,有的開發商不經過律師審查隨意起草合同,或者簡單使用主管部門提供的格式合同,或為迅速成交將一些不切實際的承諾作為合同條款,還約定一些極易產生歧義的條款,導致開發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極為被動,也為以后產生糾紛埋下了很大的隱患。要建立和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對重要法律文件統一歸檔管理,合同最好多備份,必須由專人負責登記、保管,不要發生合同遺失或者找不著最后上對方牽著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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