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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培養方向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10-08 10:03:4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法律碩士培養方向,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法律碩士培養方向

篇1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培養目標是為法律職業部門培養具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德才兼備、高層次的復合型、實務型法律人才。法律碩士教育從創立的初衷上看,就是要重新尋求法學教育適度的平衡點,即教育屬性和法律屬性的平衡狀態。

愿望是美好的,現實是殘酷的。從1996年到2013年,法律碩士教育已經經歷進入了第17個年頭,招收法律碩士的學校已經由最開始的9所增長到了現在的118所,招生人數更是從起初的幾百人人增加到了現在的過萬人。2006年賀衛方教授曾提出“本科宜廢,法律碩士當立”的愿望仍沒有實現,非但如此,現在的法律碩士教育已經進入的尷尬境地。與法學本科對比,法律碩士教育并沒有表現出其高層次的優勢;與法學碩士相比,也沒有表現出其職業化的一面。更有很多法院某些招聘職位明確標注只接收擁有法學本科背景的研究生,這無疑是對法律碩士(非法學)教育莫大的諷刺。

法律碩士教育的目的是培養實用型職業人才,現實卻是目標單位并不買法律碩士“職業化教育”的賬。因此,在沒有證實法律碩士教育是個好資源好選擇的時候,使其泛濫化,并不是明智的選擇。危險是我們在試圖追求既理論又實踐的同時,我們卻一無所獲。因而我們將會擁有這樣一種——既不夠理論,也不夠實際的——法律碩士教育。有學者指出在美國,JD教育是絕對主導型的法學教育模式,但在中國,本科教育是主導性的法學教育模式,法律碩士教育只是一種輔的。雖然現在模擬法庭、法律援助活動在法律碩士教育中也得到普遍實行,法律碩士教育的應用色彩也不斷加強。但是我們必須看到,法律碩士教育在教學方式等方面與法學本科教育并沒有什么兩樣,甚至可以說是法學本科教育的翻版。給法律碩士上課的老師同時也是給法學本科生和法學碩士授課的老師,在當代大學普遍重視科研的情況下,教師對科研的投入通常超過了對實務的參與與關注,這就進一步導致了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的教學方式遠沒有美國的JD教育那樣帶有濃厚的職業教育色彩。

法律碩士教育課程設置的現狀與不足

美國J.D.教育在課程設置方面職業教育特點突出,不開設非法學的通才教育和素質教育課程。而我國法律碩士教育則體現了過于理論化,不夠職業化的特點。我國教育部對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提出指導性培養方案,培養方案以學分制為導向(總75分),詳細規定了必修課、選修課、社會實踐課。其結果是學校自主發揮的空間變得很小。目前大多數高校法律碩士(非法學)學制已改為3年,實踐中大部分法律碩士學生在研究生二年級下學期就開始實習,然后為找工作做準備,真正的學習時間也就是研究生一年級和二年級上半年的時間。再加上大部分學生有參加司法考試的需要,因此課程設置顯得尤為重要,對時間緊湊度以及課程先后順序設置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1.法律碩士專業方向的劃分。在分析課程設置順序之前我們首先要明確一個問題——劃分專業方向,因為它關系到課程設置的所設課程以及設置順序。文章選取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華東政法大學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為研究對象,前三所高校都是對法律碩士教育又細分了方向,以北大為例,北大法律碩士截止2011年,其細化方向達到了15個之多,包括國際公法、知識產權等。如此龐大的體系是建構在北大豐富的法學資源基礎之上的,不是每一所開設法律碩士專業的學校都可以企及的,但是其至少為其他高校提供借鑒。

2.課程設置與司法考試的矛盾。盡管我們選取了上面講到的北大等四個樣板高校,實際實施中我們也關注了其他高校的基本情況,像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中心這樣實行大班教學、不劃分專業方向的學校還是占到了絕大多數,比如吉林大學、武漢大學。對于沒有進行專業細分的高校,我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碩士(非法學)2011級85名同學做了簡單的畢業意向調查,其中有意向繼續讀博深造的同學僅僅1人,也就是絕大多數同學畢業后即步入社會。首當其沖,未來的工作就業問題成為大家普遍關心和關注的。隨著司法通過率的提高,水漲船高,工作招聘中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通過司法考試幾乎成為法學畢業生尤其是碩士畢業生就業的必須條件,因此,課程設置向司法考試傾斜,課程安排為司法考試讓路也無可厚非。

我們面對的很現實的問題是非法學同學大多都是參加研究生二年級上學期的這次司法考試,在司法考試之前,學校仍然安排了很多課程,但效果其實并不好,一方面學生忙于應對司法考試無暇課程,另一方面老師也因為上課學生稀少而大為惱火,結果是老師費力講課,學生并沒有接收到應學習的知識。因此適當改變課程安排顯得非常重要。

3.大、小課時制的現狀與優劣。開設法律碩士教育的大部分高校都采用大課時制,也就是說整個上午或者下午都是一個老師的課程,這種方式可以讓老師有足夠的時間做好一個專題,可以集中講述某章節的內容,同時大課時制也減少了老師和同學們頻繁更換教室的麻煩。

對于劃分專業方向的高校,就北大、人大、華東政法而言,其研究生一年級課程設置就相對緊張,每天的課程基本都會安排滿檔,對于和司法考試相關的主干課基本上都會開設。而且其對英語教學尤其重視,在華東政法大學,學院根據學生入學英語成績分不同班級,按照小班制進行法律英語的學習。華東政法大學沿用了大學期間小課時制,這一點不同于其他高校,盡管給老師和學生帶來了不便(要協調好課程安排和奔波于不同教學樓),但是實踐中卻是延長了每天的課時時間,提高了學生學習效率。

法律碩士教育導師選擇的現狀與不足

1.各高校導師選擇的基本現狀。研究生實行導師責任制一直是業內經常討論的話題,不管怎樣,導師的選擇到學生的學習成長尤為重要。對法律碩士(非法學)學生而言,因為其專業的特殊性,對導師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現實問題是在大多數高校,法律碩士(非法學)學生導師與法學碩士都是一樣的,學校并沒有給予特殊考慮,再加上近年法律碩士招生的不多增加,學校對待導師選擇問題更加有心無力了。按照教育部要求,對法律碩士的教育要體現其職業性,要安排具有法律實踐的老師或者法官、律師參與教學。因為平時實際教學中缺乏職業教育,學校很少或者沒有能力聘用校外具有法學實踐的兼職教師,因此教學模式就雷同與法學碩士。同一個老師一個時間設計兩套不同方案,這顯然是不太科學的。我們宣傳的既注重理論又注重實踐,二者并重,培養符合型人才的希冀很難達到,而且事實也是培養出的畢業生要實踐沒實踐要學術沒學術。

2.導師選擇中的困境。在實踐操作中,大部分高校都會在研究生一年級階段給每位法律碩士研究生配備一名學習指導老師,而在研究生二年級開始再重新分配一次論文指導老師,即三年中會分別有兩位導師對學生進行學習上和論文上的指導(也可能三年是一個導師,只是由學習指導老師轉換為論文指導老師)。因為老師同時帶有學術性法學碩士和專業性法律碩士的學生,因此會出現不同的情況。好的情形是導師不會對所帶學生區別對待,即以一套標準要求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這樣做的優點是對法律碩士學生學術上高要求,可以有效提升學生的理論素養;不好的方面是這種做法忽視了法律碩士教育職業化的特性,不能有效培養其實踐能力。另一種情形是導師對所帶學生區別對待,對法律碩士學生降低要求,但結果是學術上降低標準,實踐上仍然沒有太多改變。

課程設置的改進與完善

1.劃分專業方向。從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三所高校的經驗看,細分專業方向優勢非常明顯。當然我們要看到劃分專業方向背后需要的條件,像北京大學一樣,每設置一個專業方向必須要有專門的研究中心或者學院作為基礎或依附。要達到北京大學那樣的規模幾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我們注意到,目前我國有118所高校開設法律碩士教育,這其中大多數都是211工程院校,因此大部分高校還是相對有實力的,建立與自身法學院相協調的法律碩士專業方向是完全可行的。再者,大多數高校法律碩士的招生規模并不是很大,適當建立幾個專業方向也是切實可操作的。尤其是那些實力相對強勁的高校,應當做好模范帶頭作用,積極進行法律碩士專業方向的劃分。

2.優化課程時間和科目安排。根據法律碩士不同于法學碩士的特性,我們應該適當調整課程時間和科目安排。這里我們可以借鑒中國社會科學院的做法,從教學安排上,“社科法碩”教學計劃安排與司法考試之間的良性互動,把每一學年第二學期(也即當年考生司考復習的主要時間段)的課程安排為司法考試的主干科目,組織由法學研究所、國際法研究生具有司法考試命題經驗的老師主講,既保證了教學效果,又提高了司法考試的通過率。為保證學生專心參見司法考試,“社科法碩”在不減少總課時量的前提下,多年來一直堅持將每一學年第一學期的開學時間確定在當年司法考試結束之后的做法。

前文已經論述過三年研究生生活中主要的學習時間基本集中在研一和研二上,而研二上又有司法考試的壓力。因此在學生可以接受的范圍內,適當增加研究生一年級的課時,盡量把課安排滿檔是有必要的。與美國J.D.教育相比,我國課時數量要少得多,大多數學生還是相對自由的。筆者認為在學習緊張度上研究生教育應該與本科教育應該有所區別,適當的壓力對學生的學習以及以后的職業發展都是有好處的。目前很多高校晚上是開課的,這樣肯定會增加老師和學生的負擔,但是付出總有回報,高強度的學習肯定會獲得更大的知識。

3.其他問題的完善

(1)專業教材的使用。因為法律碩士(非法學)本科階段都沒有系統的接觸過法學知識,因此有必要輔以法律碩士專用教材來加強法律碩士的理論學習。這一點可以借鑒中國政法大學和中國社會科學院,這兩所高校都編制了專門的法律碩士專用教材。再者學生都習慣了本科階段有教材的學習方式,突然的改變讓很多學生無法適應,單純靠記錄筆記學習的效果并不理想。有條件的高校編制專業教材,沒有條件的高校可以選擇使用其他高校學者編制的教材,即使老師講課并不完全按照教材進行,但至少對教材的學習是一種基礎性的保障。

(2)增加選修課比例。因為法律碩士(非法學)沒有系統學習過法學知識的背景,很多高校選擇直接給學生規定選修課的方式,即把選修課改成了必修課的形式。這樣就造成了法律碩士學生基本沒有自由選擇課程的自由。法律碩士學生大都是因為對法學的喜愛,選擇了此專業,每個學生都有自己偏愛的方向,有的喜歡實體法,有的可能更喜歡學習程序法。加大選修課比例有助于法律碩士的自主學習,有利于其未來的職業定位,因此切實增加選修課比重是非常有必要的。

(3)調整實務課與理論課的比例。筆者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碩士中做過簡單統計,在法律實務課和理論課中,法律實務課的出勤率明顯高于理論課,學生對法律實務的追求熱度還是高于對理論探索的。而且結合法律碩士教育本身職業性的特點,適當增加法律實務課的科目和課時是完全符合法律碩士教育培養目標的,因此調整法律實務課與理論課的比例對法律碩士教育的發展是有積極意義的。

導師選擇的改進

1.實行雙導師制。高校通過聘請有豐富法學實踐經驗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校外兼職教授,為每一位法律碩士研究生配備雙導師:一位校內學術導師,以為校外兼職教授,實行雙導師制,一方面使學生在基礎理論學習上不落后,另一方面又可以讓學生充分接觸法學實踐,真正做到了學術與職業教育的結合,對未來法律碩士研究生的培養有極大的推動作用。

2.區別對待法學碩士與法律碩士。在暫時不能完全實現雙導師制的情況下,導師區別對待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非常必要。這樣對導師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兼顧法律碩士學生的學術學習,更要加強對其進行職業化教育。加強導師責任制,發揮指導老師的積極作用,建立導師與學生的固定聯系制度,嘗試讓學生參與導師的研究和處理案件的活動中,給法律碩士學生最大幫助。

另外在選擇指導老師和專業方向方面,學校應該充分尊重學生的自主性,而不是靠抽簽或指定的形式。在平時的學習指導中,導師應該有意識側重職業素養的培養,給學生增加例如案例教學等的內容,保證對法律碩士學生進行復合型、實務性的培養。

結語

筆者著力從課程設置和導師選擇這兩個微觀層面提出建議,說出廣大法律碩士研究生的心聲,希冀從微處改觀,一步步有條不紊的把法律碩士教育做好。把每一位法律碩士研究生培養成為具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德才兼備、高層次的復合型、實務型法律人才。

篇2

【關鍵詞】法律碩士;實踐教學;改革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是21世紀法學教育的閃光點之一。2009年開始,法律碩士從僅招收非法學專業的應屆學生改革為允許法學本科應屆生報考,從而出現了法律碩士(法學)與法律碩士(法學)兩個專業的區分。由此,法律專業碩士層次的培養就出現了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學)和法律碩士(非法學)三種。

法律碩士(法學)和法律碩士(非法學)統稱為“法律碩士”,其目的著眼于培養法律實務人才,即培養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實務部門工作職業群體。而法學碩士則主要著眼于培養學術型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學教師和法學研究人員,主要從事法學理論研究和教學。

長期以來,“法學研究生教育的任務都明確規定為教學科研部門培養學術型法律人才(即法學碩士),缺乏研究生層次的實務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渠道和制度設計”。法律碩士的引進,為我國法律實務人才的培養提供了新的模式。然而囿于研究生教學、培養方式的守舊思維,各大高校并沒有探索出一條與法律碩士專業的學生情況和培養目標相適應的培養模式,法學碩士、法律碩士的培養方式趨同,法律碩士的法律實務能力及職業能力要求也并未在教學及培養方案中予以體現,這一弊端可從法律碩士研究生的實踐教學層面予以反映。

一、法律實踐性教學簡述

法律實踐教學是指通過講授法律實務技能、觀摩法律實際運用、分析法律事實及訴訟證據、分析案例、法律實務實習和辦理案件等親身體驗的教學方式、培養學生職業技能、專業方法、應用能力、職業經驗的教學活動。簡言之,實踐教學就是要通過專門的實踐教學方法培養、訓練學生的職業專長和職業(技能)能力的教學活動。

二、法律碩士專業實踐性教學之不足

鑒于法律碩士(法學與非法學)專業與法學碩士的培養目標與學生現狀的不同,在課程設置和培養模式上應當有所不同。而這種不同主要應當體現在實踐性教學活動占整個專業教學活動中的比重不同。由于教學模式僵化、傳統,教學方法缺乏創意等諸多原因,我國既有的實務教學水平根本無法滿足學生成長的需要和社會對法律高端人才的需求。

(一)實務型師資的嚴重缺乏

法律碩士實踐教學的師資是制約法律碩士專業學生實踐能力提升的“瓶頸”之一。“大學之大,非因其高樓館舍,而在于其大師也。”對于學校而言,核心的生產力在于教師,缺乏一個良好的教師隊伍,很能培養出優秀的學生。總體而言,我國現階段研究生教育已經從精英教育淪為平民教育,師生比例的嚴重失衡成一大詬病,這一點在法律碩士(法學)專業尤為突出。其一,法律碩士(法學)專業招生人數較多,各大院校的招生規模基本在50人以上,政法院校的招生規模更大。招生規模的擴大速度明顯快于學校教師的增長,導致師資嚴重不足。其二,與法學碩士不同,法律碩士(法學)專業的教學對實務型導師的需求較大。而受高校法學碩士理論人才培養模式和學校對教師考核制度的影響,高校教師多側重于理論研究,具有豐富實務經驗的教師數量極為有限。

正所謂,術業有專攻,以學術型教師講授所謂的實踐性課程,本身就是一個偽命題,由此實踐教學淪為走過場與紙上談兵。

(二)大班教學效果不佳

受師資、學校教學設施的限制,加之學生人數眾多,法律碩士專業的授課多為大班教學,這嚴重制約了教學質量的提升。以筆者所在的西南政法大學為例,法律碩士(法學)專業的一個教學班由一般三個行政班組成,上課的學生人數在100人以上。如此一來,分攤到每個學生身上的教學資源便嚴重不足,教師也無法進行深入的講解,教學之間的互動也僅有一小部分學生能夠有幸參與。更為重要的是,實踐性教學不同于理論講授,只有學生親身參與其中、充分實現教與學的互動,才能實現教學效果。否則,學生僅僅觀摩其他學生的法律實踐,與坐在電視機前收看庭審的效果別無二致。以模擬法庭為例,每個參與其中的學生都有自己的角色定位,事前需要對案情及庭審相關程序進行學習和規劃,方能熟悉庭審的流程及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只有參與其中,扮演某個訴訟參與人才能真正地學習到庭審的相關技能,這一點是消極地作為一名“觀眾”的同學無法企及的。

(三)實務課程教授沿襲傳統教學模式

我國高校現行的實務課程教學方式存在諸多弊病,這是制約我國法律實務人才培養質量的主要原因。其一、沿襲專題形式的理論講授。對法律碩士的培養,除了在課程設置上有一些區別以外,在教學方法上與法學本科和法學研究生教學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本科“填鴨式”理論灌輸或者以法學碩士“專題教學”為主,其他形式的法律實踐訓練較為少有,不具常態性,無法滿足法律碩士培養目標與職業化教育的實踐要求。其二、案例教學停留在分析層面上。案例教學幫助我們了解案件事實、理清法律關系,并得出法律結論,具有深化理解的功能。然而,在對法律碩士的培養中,案例教學的運用較為守舊,僅僅停留下“分析”上。在這種案例教學中,所提供案件的案件事實是已經確切知道的,在案件描述中已經對案情做出了認定,而在課堂教學中的任務僅僅在于對既有事實進行分析、定性并給出法律意見。眾所周知,在司法實踐中,任何裁判作出的前提都是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可見,相對于根據已知事實得出法律結論而言,如何從紛繁的證據資料中提取案件事實并加以評斷,顯得更加重要且難于把握。傳統的案例教學方法無法達到這一目的,只能教會學生做簡單的法律判斷,無法教會學生提取案件事實并通過舉證實現訴訟目的,難以有效提升學生對案件的綜合把握能力。

(四)文書寫作教學效果欠佳

某法學家說過:“筆上功夫和嘴上功夫是法律人賴以生存的兩項技能。”文字表達能力的一個主要體現就在于法律文書的寫作水平。然而,與法學碩士一樣,法律碩士專業學生也鮮有人能熟練地進行法律文書寫作,更何談深諳法律文書寫作之道。原因在于,雖然各高校均開設有法律文書的課程,但多采用理論化的授課方式,講授的內容也多是“法律文書學”,而非“法律文書實踐教學”。學生雖完成一學期的課程學習后,卻沒有針對某個具體的案例寫過法律文書,教師也不會針對學生寫作的文書提出詳細的修改意見。沒有針對性地教學和實踐,學生寫作的法律文書自然也難以符合規范。

三、法律碩士實踐教學異化的管理體制缺陷

誠如前文對法律碩士實踐教學弊端的分析,其實踐形態已背離了其培養目標,這一異化反映出法律碩士培養深刻的管理體制障礙。

目前國內的法律碩士培養通常由單設的法律碩士學院集中管理,在畢業論文寫作前的第一、二學年,學生所學課程完全相同,也無對應的指導老師,對學生學業的管理停留于研究部及法律碩士學院的統一行政管理與課堂教學安排,而不是個性化、體現法律實務要求的個性化指導。到了最后一年的論文寫作階段,才由學生根據自己感興趣的研究方向從導師庫中選擇相應的畢業論文指導老師,由于導師與學生間接觸時間短、接觸機會少,談不上相互了解,更談不上有何感情,因此對論文寫作指導、實務指導都停留在較淺的層面,甚至出現個別不盡責的導師忘了自己有這么個學生、忘記指導從而影響學生畢業論文寫作、答辯的情形,其荒唐可見一斑。這種培養機制導致的結果是,表面上有研究生部及一個法律碩士學院管理,也有論文指導教師,但最后成了似乎誰都在管、誰都沒管的狀態,在這種培養體制下,其實踐教學出現前述種種弊端自然成了情理之中的事。

另外,這一體制下法律碩士培養毫無特色可言,都是統一的模型塑造,難以培養出創新性特色法律人才;同時導師隊伍也缺乏激情,更缺乏競爭機制,很難逼出導師在培養法律實務人才方面的潛能。因此,現行的法律碩士管理體制亟待進行改革。

四、法律碩士分流至各二級學科所屬學院的特色專業方向——西南政法大學的改革實踐

針對前述法律碩士培養中實踐教學的弊端及培養管理體制的缺陷,西南政法大學通過廣泛調研、討論,嘗試進行改革,這一管理培養方式改革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法律碩士培養管理分流至各二級學科所屬學院,以優化機制并激發學院積極能動性

各法學二級學科所屬學院在研究生部統籌指導下,制訂并實施特色鮮明、優勢突出、目標明確的法律碩士特色方向培養方案,主動吸引法律碩士優質生源。研究生部負責各類別法律碩士教育培養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工作。

(二)動態競爭,提高法律碩士培養質量

各學院應以提高法律碩士培養質量為目標,根據本學院優勢,開展各具特色的法律碩士培養工作。研究生部根據各學院法律碩士培養工作的實際成效引導各學院對培養方案進行調整和優化,在各學院之間形成法律碩士生源的動態競爭機制,方案實施后的前三年為培育保護期,此期間由學校根據各學院的師資情況、學科發展水平,統一分配法律碩士研究生數額;三年期滿后由學生報名選擇各學院特色專業方向,達不到30人報名人數的學科將取消法律碩士培養授權。

(三)分類培養,凸顯各類法律碩士培養特色

各方向法律碩士培養方案除對法律碩士的培養作一般性規定和要求外,還應根據法律碩士(非法學)和法律碩士(法學)兩類法律碩士不同的生源特征和培養目標,在課程設置、教學方式、實習實踐、論文指導等方面進行不同的特色化安排。

以我院(刑事偵查學院)為例,我院的特色在于證據調查、科學證據及司法鑒定實務等,為此為院有針對性的制定了“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證據應用特色方向)培養方案”,以法律碩士(非法學)的課程為例,其特色性、實務性體現尤其明顯:

基于上述分析及例證可以看出,西南政法大學對法律碩士培養方式的分流改革及特色化培養方案,不僅充分體現了法律碩士培養重法律實務的培養目標,而且推進了培養管理的實質性、競爭性、合作性與有效性,而且百花齊放,不僅發揮了各學院學科的積極性及特長發揮,更能滿足實務部門多樣化的人才細化需求。

參考文獻

[1] 王琪,董玉庭.法律碩士培養目標及相關問題分析[J].黑龍江教育學院學報,2004年7月,第24卷第4期.

[2] 2009年國務院學位辦《全日制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適用于法學專業畢業生)》.

[3] 胡弘弘,譚中平.“法律碩士(法學)研究生的培養目標與定位”[J].中國高教研究,2011年第11期.

[4] 何洪奇.法律碩士實踐教學研究——以我國西南地區部分法碩培養單位實踐教學為視角[D].廣西師范大學碩士論文,2011.

篇3

關鍵詞:雙導師制;法律碩士;培養

一、雙導師制的提出與意義

所謂“雙導師制”,顧名思義,就是為一名法律碩士研究生配備校內和校外兩類導師,以校內導師為主,以校外導師為輔,共同開展并完成對研究生的教學與培養工作的一種導師制度。作為培養應用型專業學位研究生的一種特殊方式,實行雙導師制的根本宗旨是解決法律碩士培養目標與培養單位師資力量不相適應的矛盾,讓校外導師參與到實踐項目、實踐課程教學、論文寫作等環節,加強對法律碩士的實踐指導工作。究其實質,雙導師制倡導校內理論與校外實踐的結合,強調教學與培養中的應用實踐成分,提高學生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能力,彌補校內導師純理論教學與培養的不足。因此,雙導師制中的“雙”確切地講是指理論與實踐、校內與校外的“雙向”或“兩部分”或“兩類”,并不是僅限定為“兩名”,條件許可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的情況下,培養單位完全可以為一名研究生配備兩名以上的校內導師和兩名以上的校外導師。

環顧世界各國,研究生教育基本不外乎是以研究為方向的學術型研究生和以實踐為方向的應用型研究生之分,兩者各有所長,各依其重。法科教育本質上是一種注重實務操作的專業教育,但中國傳統的法科教育卻過分偏重于理論學習,忽視了實踐能力的培養。為重歸法科教育之本質,法科教育正悄然由過去以法學理論教育為主轉向法學理論與法律技能技巧并重的綜合型實務教育;法學教育的理念也正逐步實現從傳統法學教育遵循的“法條-法理-法哲學”的教學程序向“法條-法理-法實踐”的程序轉變。基于此,國家在逐漸減少學術型法學研究生招生名額的同時,適當增加包括法學和非法學專業在內的應用型法律碩士研究生的招生名額,這種政策性轉變是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實事求是的態度的體現。從理論與實踐的關系講,理論來源于實踐,反過來還要指導實踐,失去實踐的理論將是虛無的、沒有價值的理論。在研究與問題的關系上論,研究的目的是為了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離開了問題,研究將會迷失方向。法律碩士的培養更是如此。然而,目標與現實之間的矛盾凸顯,法律碩士培養單位的師資絕大多數是從校門到校門,從本科到碩士再到博士,缺乏實踐經驗,難以或根本不能對法律碩士研究生開展應用型的指導,培養的學生雖能畢業但難以被社會承認和接受。所以,雙導師制正是在這種土壤和氣候條件下產生的,對于國家、培養單位、學生和老師,意義重大,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有助于實現國家制定的法律碩士培養目標。中國目前的法律碩士分為兩類,一類是入學前為非法學專業的法律碩士,簡稱非法本法碩或法律碩士(非法學),另一類是入學前為法學專業的法律碩士,簡稱法本法碩或法律碩士(法學)。在目標定位上兩者是基本相同的。但法律碩士(非法學)培養的是復合型人才。復合又分為兩個方面:一是跨學科的專業復合,即法律學科與其他學科的簡單形態的專業復合。法律碩士(非法學)在入學之前已經完成一個或一個以上其他學科一定程度的學習或已經取得非法學學位。經過法律碩士階段的學習后,學生還要掌握法學一級學科的相關知識。因此,這種學科的復合是法律碩士(非法學)將法學學科知識與一個或一個以上其他學科知識的融合。二是思維方式和技能的復雜形態的能力復合。法律碩士(非法學)既要擁有法律職業人的典型思維方式和基本技能,又要擁有一類或一類以上其他職業人群所具有的基本思維方式和技能,而且,還要能將這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思維方式和技能有機地結合起來從事法律實踐活動。此外,其在強調堅實、系統的法學基礎理論素養的同時,著重于寬廣的法律實務能力和應用能力的培養,要求學位獲得者具備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所需要的綜合知識、實際工作能力,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是一個實務性的學位、實用性的學位。應用型、實務型法律人才的培養要求,決定了國家和培養單位在制訂培養方案時,必須加大對法律碩士職業語言、職業思維、職業知識、職業方法、職業信仰、職業倫理等方面的訓練,要更加重視法律實務課程在培養方案中的分量,配備有實務經驗的老師開展教學與培養。沒有校外實務部門導師的參與,僅憑滿腹經綸的研究型導師閉門造車,難以培養出合格的實務型法律人才,即使能培養,也可能不符合成本與效益之經濟原則。

二是有助于彌補法律碩士培養單位師資力量之不足。什么樣的師資才能滿足法律碩士培養目標的需要呢?有法學博士學位?是教授?事實上,學歷、學位和職稱重在反映教師的受教育程度和教學科研水平或經歷,并不一定代表具有博士學位或教授職稱的教師就能勝任法律碩士的教學,就能培養出高層次的應用型法律人才。比較理想的教師是既通曉學理,又熟諳實務的法律人,但只是鳳毛麟角。因為在法律碩士培養單位支撐教學的教師大多是從校門到校門,一畢業就開始教學生涯,雖熟悉圖書館,嫻于查閱文獻資料,擅長寫理論文章,但缺乏法律實務經驗甚至必要的社會歷練。雖能應付講授法學原理之任,卻難以擔當訓練學生法律實務能力之責。有的教師雖從事一些兼職法律顧問或律師工作,但因兼職之局限,其專業化執業水平也較難適應培養高級實務人才的需要。更有甚者,有的培養單位對法律談判技巧、法律文書寫作、法律職業倫理等實踐性較強的課程,干脆不開或隨便應付。因此,建立雙導師制,吸納法律實務部門的法官、檢察官、企業法律顧問、律師等具有豐富法律實踐經驗的人士與大學專職教師共同承擔法律碩士的教學和培養,既可以彌補培養單位師資力量的不足和結構性缺陷,又可以讓每個學生同時獲得校內理論和校外實務導師的雙重指導;不僅可以克服學理和實務脫離的難題,還能充分利用實務部門的資源優勢,借鑒實務導師的寶貴經驗,拓寬培養單位與法律實務部門的聯系,增加法律碩士的就業渠道。

二、雙導師制的實踐與問題

目前培養單位采取的導師模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單一導師制,即每一個學生都有一名固定的導師。在法律碩士試點初期,多數培養單位在前兩個學年不為學生分配導師,直到第三學年的上半學期開始或第二學年下半學期結束時才按照撰寫論文的方向分配論文指導教師。由于配備導師太晚,學生在前兩學年像“沒娘孩兒”一樣沒有歸屬感,容易渙散,導師像“后娘”僅在第三學年才接手對學生的指導工作,難以結合學生的專長和興趣進行應有的及時跟蹤指導,學生與導師之間的配合往往缺乏默契。近年來,為克服上述缺點,不少培養單位都把配備導師的時間前移,有的提前到第二學年的上半學期開始,有的甚至提前到學生一入學就為其配備導師。第二種,導師組集體指導制,即培養單位按二級學科或專業方向進行導師分組

和學生分組,學生沒有固定的導師,導師也沒有固定的學生。在這種模式下,因為導師組里的導師往往沒有明確的責任和義務,且許多導師還有法學碩士或法學博士要指導,再加上其他繁重的教學和科研任務,實踐中容易導致導師組的培養方式流于形式,結果是“人人皆有導師,人人皆無導師”,“人人皆是導師,人人皆不是導師”。第三種,雙導師制,即由校內專職指導教師和校外兼職指導教師對同一名學生共同指導培養。在配備導師的時間上,有早有晚;在配備方式上,有培養單位單方面指定的,也有以導師與學生雙向選擇為原則,由培養單位最后協調為學生確定導師的。其最顯著的特點是,為學生配備有校內校外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雙料導師。校內導師是具有教師資格的專業教師,校外導師則是從事法律實務、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法律專家。在教學和培養過程中,各位導師各司其職,協同指導。校內導師側重在課堂內的理論教學和論文指導,校外導師側重學生在課堂內和課堂外的實踐教學和應用能力培養,關注學生職業道德、實踐能力、協調溝通和專業技能等方面的訓練。

事實上,在2009年3月教育部下發文件之前,有些培養單位就已經實行了雙導師制。有的實行“全員全程雙導師制”,由培養單位統一聘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國家行政機關、企業、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仲裁機構等資深法律實務專家作為校外導師,在入學之初就為學生配備一名校內專家、一名校外專家作為導師,導師采取雙向選擇的方式確定;有的實行“全員半程雙導師制”,校外導師僅在實踐階段或論文指導階段參與指導培養;有的規定校外導師僅參與指導,一般不承擔課堂教學;有的規定校外導師不僅要指導學生的應用實踐、論文寫作、就業規劃等,還要承擔實務課教學。

毋庸諱言,雙導師制在法律碩士培養中還處在探索階段,在實施過程中暴露一些問題在所難免。主要表現在:一是主管層面缺乏關于雙導師制的制度規范。雖然國家主管部門在相關文件中提出要實行雙導師制,但并沒有制訂具體的可操作的規范,例如,雙導師制是對培養單位的必備要件還是提倡性要求?校外導師必須具備哪些條件?如何對校外導師支付報酬?校外導師指導學生的基本要求和規程是什么?等等。這些制度規范的缺失導致了實踐中較大的隨意性。二是校外導師資源渠道不暢,于法無據。校外導師資源主要集中在法官、檢察官、律師、企業法律顧問等職業中,但《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沒有對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參與高校法學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做出相應的規定。所以,在實施過程中,當這些符合條件的實務人士被邀請擔任校外導師時,尤其是法官、檢察官和國有企業的法律顧問,有不愿意擔任的,有個人愿意擔任但單位不同意的,也有一個人擔任多個培養單位的校外導師徒有虛名、疲于應付的。三是培養單位對雙導師制沒有給予應有的高度重視。有的培養單位根本就沒有關于雙導師制的考慮,有的形式上有規定但缺乏實際行動,有的關于校外導師資格、校外與校內導師職責、學生與校外導師關系、校外導師的獎懲等混亂模糊,也有比較好的培養單位制訂了雙導師制的相關規定,但囿于傳統的觀念,只想讓校外的“牛”到學校“拉犁”,不想讓這些牛“吃草”,甚至連一個與校外導師相稱的“校外導師”、“校外講師”、“兼職教授”、“兼職副教授”等榮譽稱號也不想給,從而挫傷了一些校外導師的積極性。除上述三種主要表現外,個別校外導師自身素質和修養不高,定位不準,責權利不清,工作繁忙,精力不濟,缺乏經驗,與校內導師配合不好;個別學生不會正確處理與校外導師的關系,缺乏積極主動性等,都是雙導師實踐中常見的問題,都直接影響著雙導師制作用的發揮。

三、雙導師制的完善與推廣

雖然雙導師制實踐中存在問題,但瑕不掩瑜,推廣雙導師制不僅有利于法律碩士的教學和培養,也可為工商管理碩士、教育碩士等其他專業學位的教學和培養所借鑒,因此,應當著力做好以下工作:

1 推動立法,調動法律職業共同體聯合育人的積極性

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作為法律碩士教學與培養的職能機構,首先,應積極參與《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律師法》等與法律人共同體密切相關的法律的制訂和修改,呼吁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人士參與法律碩士培養作為義務性規范或倡導性規范,寫入相關法律法規,并作為考評和獎勵的一項指標。其次,應該積極協調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律師協會等法律職業協會形成一種聯合培養法律碩士的有效機制,為法律人職業共同體積蓄力量。再次,要把有關文件中關于“雙導師制”的規定明確為強制性規定,各培養單位必須做到至少為一名法律碩士配備一名兼職校外導師,凡達不到要求的,應相應減少下年法律碩士招生人數。為使雙導師制在法律碩士教學與培養中真正發揮作用,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總結經驗,制訂出一套具有操作性的雙導師指導規范或細則,供各培養單位遵照使用或參考執行。

2 嚴格選拔,提高校外導師的質量和水平

選拔校外導師主要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其一,校外導師具備的條件。一般講,法律碩士的校外導師應當是在法律實務部門工作一定年限,具有豐富法律實務經驗,在某一法律領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和理論素養的法律專家。不宜一味地盯著法律專家的頭銜、職務等,因為有些專家由于頭銜多、職位高等,自身事務繁忙,很難有時間和精力對法律碩士進行實際的指導,會讓學生有“盛名之下,其實難副”的感覺;雖然美國著名法學家博登海默說:“如果一個人只是個法律工匠,只知道審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實在的專門規則,那么他的確不能成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但培養單位也絕對不宜要求校外導師一定要出版專著、編寫教材、主持科研項目、發表文章,因為校外導師畢竟不是也不必都是理論專家;更不能把選擇校外導師作為利益交換,要求校外導師尤其是律師必須向培養單位提供一定的捐助。一旦作為利益交換,校外導師就可能被濫任,法律職業道德就有可能被玷污。其二,校外導師認定的程序。科學合理的程序有助于保證校外導師的質量。一般應按如下順序進行選拔認定:(1)培養單位制訂并在相關媒介上公布校外導師任職管理規定;(2)校外法律實務人士向培養單位提出書面申請;(3)培養單位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審查確定合格人選;(4)培養單位與校外導師簽訂聘用正式協議;(5)學生與校外導師進行雙向選擇。有些培養單位的校外導師由各教研中心或教研室甚至教師個人自行聘請,程序混亂,缺乏嚴肅性,聘請的校外導師水平參差不齊,不僅不利于學生的培養,而且給培養單位造成不少管理上的麻煩。

3 提高待遇,物質與精神鼓勵并重

法律碩士培養單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主要經費由國家撥款,對在職教師是按事業單位的相關法規政策進行管理,定編定崗定責定待遇。校外導師一

般都是兼職,不納入培養單位的人事管理體系,無法享受導師的相應待遇。有的校外導師連正常的交通、用餐等補助都享受不了,有的甚至還要自己貼錢,從而挫傷了部分校外導師的積極性。校外導師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協助培養單位開展法律碩士研究生的教學與培養,必然會付出時間和精力,應該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適當按勞取酬,或由培養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除此之外,許多校外導師可能更看重名分給自己帶來的社會認可,培養單位應當理解他們的訴求,給他們適當的名分,如“法律碩士校外導師”、“法律碩士校外講師”、“法律碩士校外副教授”、“法律碩士校外教授”等,讓校外導師出師有名,千萬不能只向校外導師索取,不給他們任何待遇。同時,還要注意建立對校外導師的考評機制,做到賞罰分明,優勝劣汰,防止個別校外導師“掛羊頭賣狗肉”,沽名釣譽。

4 人盡其才,拓展校外導師指導環節

專業實踐是重要的教學環節,充分的、高質量的專業實踐是專業學位教育質量的重要保證。專業學位研究生在學期間,必須保證不少于半年的實踐教學。要推進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與用人單位實際需求的緊密聯系,積極探索人才培養的供需互動機制。因此,校外導師應發揮優勢,側重實踐,具體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結合法律碩士研究生的培養特點,參與制定法律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中的實踐部分設計,對研究生實踐實行全程管理、服務和質量評價,確保實踐教學質量;(2)承擔法律實務課程的教學,參加到法律實踐課程的教學活動中,尤其是法律文書寫作、案例分析、法律談判技巧、模擬法庭訓練等實務課程。讓學生從中獲取實務理論并鍛煉實務技能,把各種知識融合到職業語言、職業思維、職業方法、職業信仰、職業倫理的綜合素養之中,培養法律職業共同體所需的素質;(3)定期對被指導學生進行面對面的實踐指導和檢查(每學期不少于兩次),并適時接受和回復被指導學生的電話、電郵、短信等,也可以通過實踐專題講座、共同討論等形式進行。較好的做法是,校外導師能夠接納其指導的學生到自己工作的單位開展法律實踐活動;(4)指導和檢查被指導學生在科學研究和學位論文寫作中遇到的實踐性問題,從法律實踐的角度對論文的構思、成文和修改等方面提出指導意見,引導學生理論聯系實踐;(5)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積極參加被指導學生的學位論文答辯;(6)協助校內導師做好對被指導學生實踐能力的畢業鑒定工作,對畢業生的業務能力做出評價;(7)充分利用自己的社會資源,協助培養單位做好畢業生的就業指導和推薦工作。

當然,校內外導師之間的默契配合,雙導師制發揮作用的重要條件,不可偏頗。校內導師應積極負責與校外導師的日常工作聯系,幫助校外導師協調共同培養的相關事宜。

5 以學生為中心,合理分配校外與校內導師

就目前各培養單位反映的情況看,雙導師制受到了法律碩士研究生的普遍歡迎,而且大多數培養單位都采取雙向選擇的方式確定導師。但是,在雙向選擇的過程中,在學生選擇導師階段,往往因為導師數量、專業、職稱、社會地位等因素的影響,出現學生選導師相對集中在少數甚至是某幾位校外或校內導師的現象;在導師選學生階段,因每位導師所帶學生的名額限制,最后會讓大部分學生失望,而被動接受培養單位為其分配的其他導師。因此,建議對具有豐富實踐經驗且受學生歡迎的應用型專業的導師,應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盡可能地讓其有最多的法律碩士研究生名額,可不為其配備或少配備校外導師,但可以為其配備校內沒有實踐經驗的年輕老師做助手;對實踐經驗較少或沒有實踐經驗的應用型專業的導師,或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純理論專業導師,按第二級別分配學生名額,可根據情況有選擇性地為其配備校外導師;對于既沒有實踐經驗又屬純理論專業的導師,原則上可以不分配指導法律碩士研究生名額,如果分配名額,則一定要為其配備校外導師。此外,為確保導師有足夠的時間與精力對學生進行指導,無論校內還是校外導師,每位導師每級指導的法律碩士研究生應控制不超過5人。

參考文獻:

[1]付子堂,建立以能力培養為核心的法律實務教育體系[N],光明日報,2007-12-25

篇4

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法律職業人員的準入制度,也成為很多學生碩士階段追求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學習目標,但是這不應是法律碩士教育的全部內涵。診所式教學方法來源與醫學臨床醫學的學習方法,其主要特點是讓學生在模擬訓練和實踐中獲得專業知識、培養職業技能。在法學教學中主要體現為法律診所教育。診所教育自傳入中國以來,在很多高校法學本科教育中廣泛開展。在一些具有法學碩士學位授予權的高校,法律診所課程也成為研究生選修課程之一。相比傳統傳統的講授式教學方法,診所式教學更能讓學生有課堂主動權,發揮學習的主動性。正是診所教育具有一般教學方法無法比擬的優點,將診所教學方法在碩士教學階段常態化具有必要性。

2知識產權課程應用診所式教學法的基礎

(一)知識產權的課程特點及優勢

知識產權本身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學科,知識產權除了包涵深厚的理論基礎和復雜的法律制度內容之外,又兼具其他學科知識背景(管理學、經濟學、文獻檢索技術等)、學科體系擴展更新迅速以及國際化、現代化程度高的特點。知識產權課程相比其他理論學科,應用診所式教學方法,具有自身的優勢。知識產權學科內容的發展變化與其他學科相比要快的多,其對學生其他學科知識背景的要求要更高,而法學教科書的內容一般只停留在法學領域內,而對涉及其他學科知識的內容是甚少提及的,所以這就要求學生應該在實踐中培養如何結合案例擴展知識背景的能力。

(二)法律碩士培養目標和學生職業需求

無論是法學碩士教育,還是法律碩士教育,作為培養法律專業人才,其教育方式和教育目標上有共性。法學教育不僅僅是學歷教育和通識教育,無論是法學碩士還是法律碩士,都注重能力的培養,只是二者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在教學上,區別于側重理論和研究的學術型學位,法律碩士以課堂教學為主,重視案例教學,遵循培養有較強的邏輯思維與推理能力人才的要求,強調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從法律碩士的培養目標來看,授課模式應該區別于側重理論研究的法學學位,法律碩士以技能培養為導向,注重培養學生的邏輯思維和推理能力,強調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法律職業對象的特殊性,法律執業活動的特殊性和法律職業發展道路的特殊性決定了法律職業要求的特殊性。法律碩士的就業方向主要是律師或企業法律顧問等,其大部分是以訴訟律師職為業起點的。這就要求我們在制定教學內容的過程中,應該更多的考慮學生的職業發展需求。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較之西方判例法國家的教學,我們現在的教科書更多是將結論性內容講解給學生,不重視學生對法律內容的邏輯分析推理過程,這就導致學生在實踐過程中思維僵化,只知法律規定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甚至對法律的理解存在較大偏差。

(三)法學本科診所式法律教育的鋪墊

診所式法律教育自引入我國以來,在很多院校的法學本科教學中作為一門選修課廣泛開展,取得了良好的教學效果和社會評價。這為研究生開展診所教學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因為診所教學方法是學生在教學過程中占有主動地位,所以對學生的學習能力和知識管理能力的要求更高。而法律碩士經歷了本科學歷教育后,有了較強的自學能力,所以可以讓診所教學模式的優勢發揮更加充分。

3知識產權診所式課程設置構想

篇5

 

雖然國家提出了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養計劃,但還沒有國家層面針對法律英語課程專門教學大綱。本科階段法律英語課程教學如此,研究生階段更是缺乏可參考的統一的課程教學指導規范。在研究生法律英語教學過程中,如何針對不同類別研究生進行區分地法律英語教學以更好地完成不同的培養目標成為教學中的難題。通過近十年的不斷實踐、思考、研究與總結,提出可區分的不同的教學目標以目標實現方法,以期完善研究生法律英語教學的效果,也為進一步的研究提供參考。

 

一、法學專業不同類別研究生教學目標的區分設定

 

一門課程教學目標的設定與學生的培養目標緊密關聯。目前我國法學專業碩士大致上可分為法學碩士、法律碩士(法學)與法律碩士(非法學)。法學碩士的培養目標與法律碩士(包括法學與非法學)不同。法學碩士的培養目標是以教學、學術研究以及實務等多方面為指向,偏重于學術研究能力的培養。而法律碩士是以致用、實務為指向,側重于復合型、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培養目標的不同決定了法律英語課程教學目標的不同與相應區分。

 

對法學碩士研究生來說,應區分與本科生法律英語教學目標的不同。如果說本科生階段法律英語教學目標設定為對法律語言特點、句型、語法的了解、對英美法制度與文化的基本了解以及法學專業翻譯與寫作知識與技巧的初步掌握與應用。那么研究生階段法律英語教學目標則應設定為熟練掌握國際公約、規則以及外國國內法條文的格式與特點,并能對照聯系本國相應法律制度的用語進行較為準確地閱讀理解與翻譯;能夠熟練查找并閱讀理解本專業方向國外文章;了解在國際雜志上發表文章的要求并能撰寫學位論文英文摘要;了解各種法律文書格式并能進行基本寫作等。這樣既能體現了該課程從本科生階段到研究生階段的循序漸進、逐步深入的銜接過渡,又符合了對法學碩士研究生偏重學術研究能力的培養目標。

 

對法律碩士研究生來說,應注重與法學碩士研究生教學目標相區別。由于法學碩士的培養目標偏重于學術研究能力,其教學目標也相應側重于研究生法律英語學術研究能力的培養。而法律碩士研究生的培養目標偏重于實務應用,其教學目標則也應偏重于實務應用,即應設定為能夠熟練掌握與專業方向相關的國際公約、規則以及外國國內法條文的格式與特點,并能對照聯系本國相應法律制度的用語進行較為準確地閱讀理解與翻譯;能夠撰寫與翻譯學位論文摘要;熟練掌握各種法律文書格式具有較高水平寫作能力。這樣使法律碩士的教學目標更側重與實務需求相一致,對與實務相關的法律文書寫作方面的熟練程度要求比法學碩士高。

 

教學目標的居于整個教學過程的核心位置,經過區分設定的不同法律英語教學目標,會使得課程設置、教學內容、方法手段等環節有了依據,更加清晰明確,教學效果會更加完善。

 

二、不同類別研究生法律英語課程設置的考慮

 

研究生法律英語課程設置需要區分。碩士研究生整體上都經歷了初高中以及大學階段較為系統的聽說讀寫譯方面的英語學習,具有較高的英語水平與能力。不同的是法學碩士研究生與法律碩士(法學)研究生還具有三到四年專科或本科的法學知識系統學習經歷,對英美法等外國法有一定的了解。而法律碩士(非法學)研究生在本科階段主要修習其他專業,對法學知識了解較少,對法律英語了解更少。因此,在課程設置方面要區別對待,不能簡單地統一學時、統一開課時段合并上課。根據教學實踐總結,法學碩士研究生的法律英語課程應較早開設,最好開設在研究生第一學期。這一時期,研究生比較能專心學習不受實習、畢業論文寫作等因素的干擾,學習熱情高。且隨著專業課學習展開,同時開設的法律英語課程關于外國文獻、案例、法條等查找、閱讀與翻譯技能的訓練對專業領域學習與研究有很大幫助,能夠達到“學中用,用中學”的效果。法律碩士(法學)研究生由于已具備了一定的英語水平與專業知識,也應考慮在第一學期就開設法律英語課程。而法律碩士(非法學)研究生則最好在第二學期開設法律英語課程,并考慮相應增加學時。因為,只有在第一學期經過專業課學習,對法學專業知識有一定掌握后再學習法律英語,才能夠更好地將英語與法律知識結合,提高教學質量。而只有增加學時才能有充足的教學時間來補足本科階段本應學習的法律英語內容,并在研究生階段進一步提高以完成教學目標與培養目標。

 

三、不同類別研究生法律英語教學目標實現具體環節的思考

 

教學目標是教學內容設定的依據,而教學內容又離不開教材的選擇與使用。從教材情況看,專門適用于研究生的法律英語教材較少。雖然有些書籍在前言部分有提及該書適用于研究生或本科生或從業人員,但是從內容編排體例上大致相同主要是對外國法律制度的介紹,區分度不高,體現不出研究生學習與本科生學習的不同,也不能完全滿足實務需求。在教學實踐中,單一依靠這些教材教學,既不能涵蓋全部的課堂教學內容也不能實現全部的教學目標。隨著LEC考試設置,雖然出現一些針對LEC考試的綜合性教材,不僅有外國法律制度介紹還增加了一些語言學內容與寫作內容,但是這些書籍更適合本科生學習,并不能滿足研究生尤其是不同類別研究生學習需求。因此,研究生階段,以指定教材為主進行課堂教學并不可取,教材的使用應根據不同類別研究生靈活處理。對法律碩士(非法學)研究生來說,可以教材為輔助作為課后閱讀資料或翻譯資料使用。而對法學研究生與法律碩士(法學)研究生而言,并不需要專門教材,而是應根據專業研究方向不同與個體情況差異采集不同的適合自己的學習所需資料。這就要求改變傳統的課堂英語教學方法如語法分析+詞匯講解+閱讀理解等,轉換到范例講解、采集資料、練習、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教學模式上來,學生學習由被動接受變主動參與并促進學生間的相互學習。

 

對法學碩士研究生,課堂教學應“以練習應用為主,以學為輔”。教學內容應體現為對讀寫譯能力的側重培養,具體包括介紹外國文獻查找與收集方法,要求學生自行查找收集本專業研究所需文獻;介紹外國文獻閱讀與摘要技巧,要求學生閱讀外國文獻并能夠撰寫摘要;鍛煉學生進行漢英法條互譯;介紹案例摘要技巧,要求學生撰寫案例摘要并能分析評價,并在此基礎上撰寫起訴狀、答辯狀等法律文書。教材為其自行收集的文獻案例與教師指定的文獻與案例。對法律碩士(法學)研究生,教學內容除了包括讀寫譯內容,還要適當增加聽說內容。具體為鍛煉學生進行漢英法條互譯;撰寫案例摘要并能分析評價;介紹各種法律文書格式與特點,要求學生練習寫作并最終熟練應用;增加通過外國法庭庭審與外國案件錄像環節,要求學生練習撰寫案件摘要,在此基礎上以小組形式撰寫起訴狀與答辯狀等法律文書,并模擬法庭庭審,由法官組學生撰寫判決書。其教材主要由教師根據學生練習情況予以選編。而對法律碩士(非法學)研究生,除了上述教學內容與手段還要增加課堂講述內容,主要是對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英美法律制度特點、外國法律文化與中國法律文化的差異等內容進行介紹以擬補學生本科階段法學專業學習的不足。其教材應既有介紹英美法律制度與文化的出版教材也應有各種經典或及時案例等內容。

 

綜上,研究生階段的法律英語教學不應再局限于“學”,而應是強調“用”;不應再以普及教學為主而應側重于個別指導,因人而異,這樣才能真正實現不同類別研究生的教學目標與培養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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