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1 17:27:3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市場經濟問題,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在歷史上,落后國家的社會主義由于缺少馬克思學說所要求的那些物質前提和主體力量,導致蘇聯模式的“無社會的社會主義”。只有走出這一模式,才能為社會主義開辟健康的發展道路。
因此,當今中國需要的不是倒退而是前進,是更多的市場經濟,更多的民主。
最近幾年來從“民間”到學術界,從網絡到出版物,流行著一種觀點,認為中國二十多年來以市場經濟為指向的改革開放背離了原來的社會主義方向,從而帶來了巨大的矛盾與沖突,因此現在應該及時“反思”并迅速剎車。這種思潮以為旗幟,以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為號召,并以此來彰顯自己的政治正確性和道德優勢。這種思潮還認為,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就是由國家權力解決公平問題,因為公平被認為是社會主義的基本特征和目的。據說這才是對和社會主義的惟一正確解釋。在我看來,這種政治主張是膚淺的,不正確的,其理論基礎也談不上是,而只不過是對這一學說所作的道德主義、浪漫主義解釋以及對失敗的蘇聯模式之自覺不自覺的美化和留戀而已。把這種“”運用于我國現實,我深信,既不會有利于人民大眾和社會進步,也不會給帶來任何益處。
一
馬克思和恩格斯是把自己的社會主義建立在歷史唯物主義基礎之上的。依照他們的歷史認識,社會主義是一個長期自然歷史過程的必然方向,是資本主義社會內在經濟矛盾高度發展的替代物。把社會主義看作客觀歷史意義上的必然性而不是主觀道德層面上的必要性,正是馬克思學說區別于其他一切社會主義流派的地方。決定馬克思恩格斯的社會主義基本觀念的,始終是歷史唯物主義的規律性認識而不是抽象的道德倫理“訴求”。然而,這一馬克思學說的實質到后來卻經常被人們忽視和遺忘了。20世紀以來,對馬克思學說作倫理主義、道德主義的解釋,無論在西方和東方的社會主義者隊伍里都占據了上風。人們愈來愈熱心地大講特講、竭力“弘揚”的是馬克思學說對資本主義的道德嫌惡和對社會主義的正義追求,而對馬克思學說的歷史唯物主義本來特征避而不談,這樣就完全把馬克思恩格斯改造成了倫理社會主義者,描繪成了雖然懷抱對弱者、對勞動者的無限同情但卻缺少自己的完整歷史理論邏輯的道德家或宗教家。依我看,與其說這是在贊揚馬克思,不如說是在侮辱馬克思。因為這種做法恰好不是把馬克思當作一位立志以科學的檢查和醫療方案根治資本主義機體弊病的醫生去看待,而是在稱頌這位醫生時對他的醫療方案閉口不談甚至毫無興趣,只是一味嘖嘖贊美他那顆治病救人的好心;不是依靠我們今天更加發展了的科學手段去檢驗這位醫生的醫療方案,指出其中至今仍有科學價值的部分,同時,如果可能的話,也要發現其中的不足甚至錯誤之處,以便使之更臻正確和更具有現代水平,而是盡力使人們相信,他的方案正確還是錯誤一點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對待病人時他志趣高遠,目標高尚!你們能夠想象如果某位真正的醫生受到這樣的贊揚,他會作出怎樣的反應么?我想他一定會說:對不起,我寧愿要對我的醫療方案的尖銳而實際的批評,也不要這種空洞的贊揚。
二
迄今為止,馬克思恩格斯所設想的那種從高度發展的資本主義經濟結構和社會矛盾之中自然孕育出來的社會主義革命并沒有出現過。我們所看到的社會主義革命都不是在發達的西方資本主義工業化中心地區,而是在經濟文化大大落后,剛剛只有資本主義初級發展或干脆就沒有資本主義發展的東方國度中發生的。應當承認,這些社會主義革命一般有其特定世界歷史意義上的歷史必然性和合理性,因為它們是資本主義全球化擴展進程中各種復雜的現實矛盾和精神發展相互作用的結果,是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傳播了的西方社會主義理論與東方各“后發的”或“欠發達”的國度在被動現代化過程中的現實困境交互作用的結果。但是,此必然性非彼必然性,這些地方并沒有具備經典馬克思學說所要求的那些資本主義物質前提(高度發展的生產力和符合現代文明水平的文化)和主體力量(數量和質量上都足夠發達、從而能夠在革命后對社會生產資料實行自治管理的工人階級人民大眾)。而由于缺少了這些條件,在過去將近90年的歷史上,落后國家的社會主義實驗,直接間接地總是引導向蘇聯類型的“現實社會主義”。這種社會主義由于能夠借助高度集權的巨大政治力量整合社會資源,完全可以在一定時期內迅速取得某些重大的、頗可稱道的經濟成就,也可以在一些時期或一些情況下憑借管理者的理想信念、本能的同情心和道德自律之類的主觀條件,為謀取人民大眾的利益實行有利的措施和政策,但所有這些措施和政策都沒有得到制度上的客觀保證,因而只能視為一種自上而下的、依靠幸運的偶然性去保證的賜予。這一體制的最大弱點在于,由于缺乏民主,在制度安排上并沒有保證勞動者大眾自己掌握生產資料和實行自我管理,而只是建立了某種凌駕于社會之上的政治權力對生產資料公有關系的“代管制”(如羅莎·盧森堡在其名作《論俄國革命》中早就富有預見性地指出的那樣)。可以簡潔地把這種社會主義叫做無社會的社會主義,因為它恰恰是把社會——組成社會的人民大眾——的參與管理排除在了整個社會組織的基本運作之外,建立在這個基礎上的公有制,無法防止自己不成為管理者的公有制。這樣一種社會主義,與馬克思所預言的那種社會主義大異其趣,現實生活早已證明,就長期而言,它既保證不了效率也保證不了公正。這種社會主義的典型——斯大林模式的社會主義,給國家、人民,同時也給帶來了巨大傷害。不走出這種蘇聯式“社會主義”的藩籬,不但不可能實現什么社會主義理想,甚至也不可能進入現代文明社會之列。
三
然而歷史也表明,要走出這一藩籬是十分困難的。其原因在于這一體制自身所固有的強大封閉性和頑固性,在于其經濟、政治和文化高度一體化的社會結構,在于由這一結構所造就的盤根錯節的特殊集團的特殊利益,處處阻礙著任何實質性的自我改革。戰后幾十年中蘇聯及東歐各國屢經修修補補式的改革,毫無例外地不是在內部矛盾面前淺嘗輒止,就是在外部干涉之下戛然停步,永遠是趔趄不前,一次次錯失有利的歷史時機,以至最終歸于失敗。在蘇聯模式最終瓦解,無可挽回地成為歷史陳跡的條件下,我們惟一的、也是最后的出路就是通過市場經濟所發展起來的客觀社會力量——用馬克思愛用的話來說,就是物質力量——來擺脫舊有的體制,并為創造未來的健康的社會主義的物質與文化前提打下基礎。在這個意義上,商品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的完善、生產力的迅速發展和經濟增長的高效率,都是當今中國所特別必需的,因為正是在市場經濟的粗糙現實中,隱藏著真正的社會主義的未來希望。
馬克思和恩格斯從不把市場經濟和勞動者的社會解放抽象地對立起來。在他們看來,商品經濟的發展在歷史上起著革命的作用,它瓦解舊式的人對人的依附關系,用契約的、形式的平等代替公開的等級制度,而這正是進一步實現社會普遍的、實質的平等和勞動者的徹底解放所必需的歷史前提。不錯,商品經濟遠不是美好的,但是,商品是天生的普遍主義者和平等主義者,它會以自己的內在經濟力量賦予勞動者捍衛和提高自己利益的物質手段。市場發展的內在邏輯要求民主,而只有在實現了民主體制的條件下,勞動者才有可能合法地、公開地抵制市場的有害后果,爭取自身地位和待遇的改善,并逐步培養和提高自己的政治自治能力。
從這樣的觀點看,與其說我國現今的市場經濟改革太多了,還不如說大大不夠。我們現在與其說是
吃市場經濟發展之苦,不如說是吃市場經濟發展不足之苦。我國是在高度集權的社會政治體制下開始經濟和社會改革的。二十多年來,我們的經濟固然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走出了中央集權計劃經濟而邁上了市場化的道路,但與此同時,政治結構雖有改革,總體看來卻仍與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由此而來的必然后果是權力介入市場,與資本互相結合和滲透,甚至直接參與經營,從而形成權力尋租、等等現象。與其說這是一種少數人缺少“正確世界觀的改造”所犯下的道德過錯,不如說它是尚未完成改革的舊體制與市場結合所造就的結果。
非市場經濟地位的由來
“非市場經濟”(英文簡稱NME)問題,舊稱“統制經濟”問題,起源于冷戰時期西方國家貿易法中處理諸如基本貿易待遇和反傾銷問題時,對社會主義國家采取的一種歧視性做法。
1.關于非市場經濟問題的規定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及《關于實施〈關貿總協定1994〉第六條的協定》(又稱《反傾銷協定》),并沒有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作出任何指導性的界定,也沒有對涉及到這些國家的傾銷問題作出特別規定,僅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附件9的注釋和補充規定中解釋說,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價格不具有可比性。對于這些貿易完全由國家壟斷或實質上由國家壟斷的進口產品來說,將進口價格與國內價格作比較是不合適的。由此可見,這一注解所指的非市場經濟國家是(實質上)完全貿易壟斷和全面的價格固定的國家,在這樣的前提條件下,與國內的產品價格作嚴格的比較是不合適的。而事實上,就目前全球經濟發展的現況來看,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經濟是完全的自由市場經濟或完全由國家控制的計劃經濟。即使是在自稱是典型的自由市場經濟的美國,其農產品包括谷物、棉花等的價格和產量也是受政府計劃和控制的;而在所謂的非市場經濟國家,企業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根據市場供求決定產品價格和產量的自由。由此可見,對非市場經濟地位的規定是模糊的和不科學的,這造成了各國在對非市場經濟地位的認定上的隨意性。
歐共體理事會1994年第519號規則和歐盟反傾銷法雖然對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進口產品如何計算正常價值作了特殊規定,但其既沒有對“非市場經濟”這一概念作出界定,也沒有提供判定的標準,而是簡單地在條例的附錄中列舉了一些非市場經濟國家。被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有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阿塞拜疆、中國、格魯吉亞、哈薩克斯坦、朝鮮、吉爾吉斯斯坦、摩爾達維亞、蒙古、俄羅斯、塔吉克斯坦、土庫曼、烏克蘭、烏茲別克斯坦、越南。1998年4月30日,歐盟理事會通過了一個對反傾銷法的重要修正案,總體上承認了中國和俄羅斯為“市場經濟國家”,但仍然認為中國、俄羅斯兩國還處在一個市場機制轉型的過渡時期。很明顯這是隨著歐盟對華反傾銷政策上的變化而改變,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和隨意性。
與歐盟不同,美國在關稅法中規定了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定義:商務部認定的任何國家,凡不以成本或價格結構的市場原則運轉的、商品的國內銷售價格不反映商品的公平價值的任何國家均屬非市場經濟國家。美國商務部在判斷一個國家是否屬于非市場經濟國家時考慮的因素有六個方面,一是貨幣與其他國家貨幣的可兌換程度;二是該國工人與政府在工資問題上自由談判的程度;三是外國公司舉辦合營企業或作其它投資被允許的程度;四是政府對生產資料所有或控制的程度;五是政府對資源分配以及企業在價格、產量決定權上的控制程度;六是主管當局認為適當的其他因素。
與歐共體主觀武斷地采取列名單的方式來認定非市場經濟國家相比較,美國的上述規定似乎較客觀些,但實際上,凡是被歐共體列入名單的國家,一般也被美國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幾乎沒有例外。所以,從實際效果來看,倒是美國的辦法更富于彈性,主管當局的自由裁量權更大。從認定過程看,美國關于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確定因素仍然是非常抽象和模糊的。
總之,對非市場經濟地位的認定有很大的隨意性――由誰認定、以什么標準認定都沒有規則可尋、也沒有透明性可言。世貿組織規則中實際上沒有專門針對非市場經濟的條款。因此,根據申請加入的程序以及世貿組織的決策機制,這種認定往往由一些世貿組織主要締約方或成員操縱,成為限制申請方的一種手段。
2.關于替代國制度的規定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附件9的注釋和補充規定中解釋說,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產品價格不具有可比性,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進口產品的價格與國內價格作比較時存在潛在的困難,但是這一注解并沒有建議以其他的標準來作為計算正常價值的基礎。然而正是這一規定在歐盟和美國的反傾銷政策中被用來作為排除許多國家特別是中國適用通常正常價值規則的理論根據。按照歐盟、美國等國家和地區反傾銷法的規定,對于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正常價格的確定一般采用所謂的替代國制度,也就是選擇一個經濟發展水平與該國相類似的屬于市場經濟體制的第三國生產的相似產品的成本或出售價格作為基礎,來計算正常價值。并且同時也規定:在一個反傾銷案件中,如果符合替代條件的國家不止一個,選擇哪一個國家作為替代國,完全由進口國決定。顯然這種規定具有很大的靈活度和不合理性。實際上根本不存在經濟發展水平完全相同的兩個國家。因此,任何的所謂替代國都是不合適的。替代國價格是在反傾銷投訴時,進口國主管當局用來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的。因此,被控傾銷的生產商和出口商在案件發生前甚至在立案過程中也無法預知究竟把出口價格定在何種水平上才不存在傾銷。這種替代國國家的人為確定及確定時間的滯后,造成了被控傾銷的生產商出口商確定出口價格時無所適從。另外,由于保密,進口國主管當局不會將資料透露給出口國的生產廠家,因此,生產商或出口商無法核實依靠這些資料得出的正常價值的真實性和可行性,更不知道傾銷幅度是怎樣計算出來的,只能被動地接受進口國主管當局確定的替代國價格,顯然是極不公平的。
3.我國“非市場經濟國家”之辯
1999年11月15日,中美兩國就中國入世達成協議。中國在市場經濟國家地位問題上作了重大讓步,同意在入世后15年內美國可以把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但這只是一半,在協議中還有很重要的后一半,即:如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國的國內法證實一特定產業或部門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非市場經濟條款不得再對該產業或部門適用。到目前為止,我國已有95%的產品價格由市場決定,非國有經濟已成為推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整個非國有工業增加值的增量占全國新增工業增加值的2/3以上,經濟體制改革正在圍繞市場經濟的建立向深層次發展。 經過十余年的經濟體制改革,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建立,指令性計劃已全部取消,指導性計劃的范圍也大為減少,中國已早就不是單一的計劃經濟國家。一個國家是否是市場經濟,關鍵要看企業的運行機制。我國的企業無論是國有的還是民營的,早已是按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機制在運營,并非由國家來控制。盡管我國的市場經濟還不夠完善,但基本上具備了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基本要素和條件。因此,西方國家不顧客觀事實,宥于僵化的傳統觀念,認為我國屬非市場經濟國家,進而采用不公平的,歧視性的“替代國”價格來確定正常價值,顯然是不合適的。
長期以來,歐美等國一直視我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忽視我國向市場經濟過渡的事實,在反傾銷調查中,單方面采用第三國的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來計算我國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并沿用以往對計劃經濟國家的慣例,對我國出口同類產品的企業不分實際出口價格的高低一律實行單一的反傾銷稅率。應該說正是國外對我國實行的這種歧視性的貿易政策導致我國產品屢屢遭受反傾銷的指控。
我國應對的策略
針對國外的對華反傾銷,我們應清醒地認識到反傾銷不僅是國家用來維護公平貿易和保護國內案例的合法手段,而且是一種在政治、經濟關系上的策略。其實傾銷與反傾銷的過程也是雙方相互制約、相互影響的過程,在遇到反傾銷指控時,應主動參與到反傾銷訴訟中,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條件爭取我國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證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受到普遍的尊重和公正的待遇。具體我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通過政府間談判,盡快擺脫非市場經濟國家地位。
改革開放20多年,我國已基本上實現了大部分行業的市場化運營,然而有些國家卻無視客觀現實,妄加臆斷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以不確定的“替代國”標準對中國提起反傾銷訴訟。因此,中國政府應利用國內外媒體加強宣傳攻勢,大力宣傳我國市場化進程,并可以委托國內外有關專家或權威機構對我國市場經濟轉軌程度進行鑒定,增強說服力,避免歧視性待遇。另一方面,我國政府應盡可能發揮發展中大國的作用,通過政府間的談判,闡述我國的市場經濟制度和改革開放的成果、改變我國現有的不公正待遇。盡管歐盟在取消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地位的同時,對中國企業設立了“市場經濟5條標準”和“分別裁決的8條標準”,但是開始對我出口企業實行“個別對待”原則,這已是一個不小的勝利。
2.借助世貿組織規則,有力回擊反傾銷的濫用
當前,一些國家實行貿易保護主義,掀起對華反傾銷浪潮。一方面,我國應充分利用貿易多邊爭端解決機制,積極訴諸世貿組織。另一方面,可以適當時機拿起反傾銷武器,“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隨著關稅的進一步降低,逐步取消對進出口的限制,國外商品必然會以更大數量和速度進入我國。在這些商品中,有些確實是以正常的貿易方式和適當的價格出現在國人面前,但是也有可能會有一些國外公司出于占領市場的目的對我國進行低價傾銷,損害我國相關產業。這就需要國內企業和有關部門,依據國際貿易規則,及時拿起反傾銷武器對付這些不正當的國際貿易競爭手段。
3.企業積極應訴,積極抗爭市場經濟地位,爭得應得的利益
外國對我國企業的出產品實施反傾銷,不僅意味著我國產品在該國的市場份額萎縮甚至丟失,甚至還有可能導致別國進行反傾銷調查的連鎖反應,在對我國的反傾銷案中,約有50%的案件無企業應訴,這樣,對方即可采用“最佳可獲得信息原則”,利用對其更有利的數據判定我國反傾銷成立,迫使我國產品退出該市場。
因此,在遭受反傾銷指控時,首先要積極提出有關“市場經濟條件”的抗辯,避免替代國制度的適用。我國企業必須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自己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運作的,才可能獲得公平的待遇。根據歐盟給予市場經濟待遇的五條標準,我國企業必須能夠證實自己已經完成了轉制,實行了股份制或責任有限制,產品銷售和原材料的采購已不受政府干預,公司財務根據國際會計準則記賬并經過審計等,才有可能得到市場經濟待遇。其次,一旦被戴上非市場經濟的帽子就要慎重選擇替代國進行抗辯,選擇什么樣的國家作為替代國對案件的結果有著決定性的影響。歐盟和美國經常選擇經濟發展水平高于我國幾倍甚至幾十倍的國家作為我國出口產品的“替代國”。因此,我國應訴企業要選擇與應訴產品情況最相類似的國家作為候選“替代國”依法進行抗辯。并積極提供該國有關價格和成本的資料以證明:生產規模和生產技術的相似性;由于替代國國內市場存在著有效的競爭或價格機制,其國內價格水平并無不合理之處;替代國對國內工業的保護水平較低,原告所提出的替代國的資料并不充分;等等。
4.加強與外國企業的聯系與合作
在反傾銷案件中,方的利益往往也是多元化和多層面的,因此,在對外貿易中,應形成了一批穩定的貿易伙伴,增進貿易雙方的深層了解與合作,達成相關協議,以求在中國產品被指控傾銷時,該國部分相關企業能共同參與訴訟,提供有利于我方的相關證明,甚至說服方撤訴,這已經是化解反傾銷調查的重要途徑之一。
關鍵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食品安全;道德建設;法治建設
市場經濟是人類社會不可逾越的階段。我國自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經濟和社會各方面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現階段社會上有這樣的傳言說:“在計劃經濟時期人們可能是吃不飽,現在是吃飽了,卻冒著中毒的風險。”當然了我們說這是人們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種誤讀,卻是將現階段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披露的淋漓盡致。
從染色饅頭,用石蠟翻新過的陳米飯、到由各種農藥和催長素喂大的青菜、各種催熟和膨大的水果,魚龍混雜地出現在人們的餐桌上。為什么在媒體報道后,食品安全事故仍頻有發生,甚至出現愈演愈烈的情況呢?
一、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食品安全事件背后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一)市場經濟本身的逐利原則。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追逐企業利潤仍是最基本的原則。商品生產者參與市場競爭,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但是現階段頻發的食品安全問題則暴露了食品行業的一些市場主體一味追求利益,將商品的質量和誠信放在一邊。最終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的的大量出現。當然問題并不在市場經濟本身的逐利原則上,而是人們在追逐利益的方式上,通過各種不正常手段來達到利益最大化是食品安全問題的癥結所在。
(二)有些生產經營者職業道德缺失。經過地溝油事件、瘦肉精事件、明膠事件等一連串食品安全危機后,人們對食品安全的信任度急劇下滑,所有這些都說明了食品行業的生產者和經營者缺乏必備的職業道德。欺詐失信,做“打一槍換一個地方” 的投機商,這也許會在短期內發些不義之財,但是終究會有受到懲處的那一天。始終如一堅持誠信經營可能并不那么容易,但是只有具備誠信經營的職業道德,才能把生意做成“百年老店”。
(三)相關部門監管不到位。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漏洞太大,而造成食品安全監管漏洞大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政府行政部門齊抓不管,每一項工作,都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共同管理現象。這就造成比較好管的,或有一定好處的,大家都搶者管。而責任大,問題多的,難管理的,彼此相互推諉,沒有主要部門對其進行管理。由此暴露出了食品監管部門眾多,職能交叉現象驚人。
(四)立法滯后導致違法成本低廉。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通常都是生產者或經營者故意違法導致。而且我國食品安全領域違法犯罪成本低,因此給違法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機。面對違法生產或違法經營帶來的豐厚的利益,他們選擇鋌而走險,于是導致了食品安全事故 “前仆后繼”現象的出現。雖然媒體頻頻曝光,但人們還是存有僥幸心理,一次次地挑戰人們的心里承受能力。
以上幾點共同導致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出現,因此,加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道德建設和法治建設是解決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正確途徑。
二、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道德、法治建設
(一)道德建設
從前文列舉的各種食品安全問題可以看到,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誠信缺失、道德滑坡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階段。因此,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道德體系是我們需要迫切解決的理論和現實問題。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就該是道德經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市場主體都必須是能夠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和承受市場風險的。這就要求他們對自己的經營行為負完全責任,包括在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上承擔道義上的后果。否則,他們將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難以找到立足之地。現在人們都比較相信品牌的力量,為什么會這樣?這是因為凡是在經營中堅持誠信為本、注重產品質量、遵守職業道德的商家和企業最終都能做強做大。而那些只注重短期效益,凡是利字當頭、違背誠信經營的商家最終定會有翻船的一天。
現如今,對于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問題,有人將其歸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這種觀點無異于因噎廢食、本末倒置。市場經濟本身的競爭機制和逐利原則可能引起人們道德觀念的淡化,這是市場經濟的負效應。這一點是任何一個國家最初進入市場經濟都會遇到的問題。這個問題也只能通過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可得以更好的解決。
因此,對偏離了的道德價值觀,如錢本位價值觀進行正確引導,樹立正確的義利觀。是道德建設的根本要求。從每一個市場主體自身出發,堅持誠信為本,追求長遠效益,以重拾人們對食品行業的信心,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信心及對整個社會的信任。
(二)法治建設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除了道德建設外,法治建設同樣是必不可少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的經濟。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治建設有利于形成長期穩定的經濟環境。使得市場主體不必擔心政策的不穩定帶來的不可預測的風險,從而可以使人們根據市場規律進行長期決策,穩定市場秩序。法治建設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序運轉的重要保障。
2、法治建設有助于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由于法治的強制規定性,用嚴厲的懲罰作為違背誠信經濟的代價,會給各市場主體以警示作用。通過完善食品安全立法,嚴格執法來保障我國的食品安全。
因此,在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要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法治是基礎而道德建設則是根本。我們要在加強法治的基礎上,注重正確的道德價值觀的樹立。只有將法治與道德建設相結合,才能解決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作者單位:西南民族大學)
參考文獻:
[1] 傅利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與實踐[M].天津大學出版社,2009.
[2] 司艷.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面臨的誠信危機[J].經濟縱橫.
[關鍵詞]反傾銷;非市場經濟;替代
[作者簡介]劉利平,鹽城師范學院經濟法政學院教師,法律碩士,江蘇鹽城224051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8)06―0100―03
一、非市場經濟在反傾銷中的國內法依據
按照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771節(18)段以及美國《1974年貿易法》的相關規定,所謂非市場經濟國家,是指由商務部確定的那些不按成本和價格結構的市場原則運作,商品在該國的銷售不能反映其公平價值的國家。通常情況下,商務部在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時所考慮的因素包括:第一。貨幣與其他國家貨幣的可兌換程度;第二,企業與勞工通過自由談判確定工資率的程度;第三,外國公司舉辦合營企業或進行其他投資被允許的程度;第四,政府對生產資料所有或控制的程度;第五,政府對資源配置以及對企業價格、產量決定權的控制程度;第六,商務部認為適當的其他因素。
盡管從形式上看,美國的上述規定具有一定的客觀性,但是,由于認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內銷售價格是被扭曲的,不能反映產品的正常價值,因而在反傾銷的過程中通常采用一個“替代國”的類似產品的價格作為正常價值。不過,其正常價值有時也采取生產要素價值方法來確定。然而,從實質上看,生產要素價值方法并沒有脫離傳統替代國制度的窠臼,只不過是改用替代國價格給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生產要素分別定價而已。雖然美國反傾銷實踐中強調在例外情況下,也就是商務部發現現有材料不足以用來依生產要素方法確定正常價值時,可以用一個或多個市場經濟國家的可比產品。在其他國家包括美國的銷售價格來確定正常價值。但是,作為生產要素價值方法例外的市場取向產業測試法(以下稱MOI)在實踐中往往只是走過場而已。更為主要的是,美國商務部并未將MOI測試編入其反傾銷細則。另外,美國商務部在反傾銷實踐中采用的數量限制協議中止反傾銷調查,以及單獨稅率測試等方面,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要求要比對市場經濟國家要求嚴格得多。
歐共體于1968年制定的802/68號條例是其第一部反傾銷法,其后的2176/84號條例、1761/87號條、2193/92號條例、3283/94號條例、384/96號條例、905/99號條例以及最近的461/2004號條例對反傾銷法的內容有了新的發展。按照歐盟的反傾銷法的規定,在進行反傾銷確定正常價值時,首先必須確定出口國是否為市場經濟國家。與美國確立的衡量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標準不同,歐盟對非市場經濟國家采取列舉的辦法。凡被列舉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國,歐委會就會認為其國內價格不能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可靠依據,而會采取其他的辦法。
從歐盟1998年第905/99號條例第2條第7款涉及中國的有關反傾銷法的補充規定中看,生產商只有在滿足了下列條件時,方可被認為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經營活動:第一,受調查的企業在決定價格、成本和投入,比如原材料、技術和勞動力成本、產出銷售和投資實施按照市場供求情況來作出決定,并且在決定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重要的政府的干預,而且主要的投入成本反映了市場價值;第二,受調查的企業具有清楚的基本會計記錄,該記錄是根據國際會計標準獨立審計的,且使用于所有的目的;第三,受調查企業的生產成本和財務狀況,特別是與財產折舊、其他的抵消、貨物貿易和債務償還有關的情況,不受此前實施的非市場經濟體制的扭曲;第四,有關的企業適用破產和財產法律,這些法律可以保證企業經營的確定性和穩定性;第五,匯率是按照市場匯率確定的。
歐美對待非市場經濟國家問題的反傾銷立法及其實踐幾乎成為其他國家的樣板,不少國家紛紛效法,在其國內立法中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問題作出規定。例如,加拿大《特別進口措施法》界定的非市場經濟國家標準是:(1)該國政府壟斷或大體上壟斷該國的出口貿易;(2)國內價格大體上由該國政府確定,并且有充足的理由相信這種價格與在競爭性市場中形成的價格有很大的不同。澳大利亞、日本的規定與此相類似,都比較原則。
二、非市場經濟在反傾銷中的國際法依據
非市場經濟在反傾銷中的國際法依據主要見之于《GATrl947》《WTO反傾銷協議》以及《中國入世議定書》等相關文件中。從歷史上看,由于認為“GATr是由市場經濟創造,并為之服務的”,1947年GATr第6條也因此在非市場經濟問題方面留下空白。肯尼迪回合與東京回合談判結束,GATY及其反傾銷協議更為明確地提出了非市場經濟問題,1979年《關于解釋和適用關貿總協定第5條、第16條和第23條的協議》第15條還規定了其產品正常價值的確定方法。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后,GATrl994第6條和《WTO反傾銷協議》(以下際ADA)在非市場經濟問題上沿襲了GATr的規定。在中國入世談判及其結果性文件中,這個問題又有了突破性發展。
從內容上看,ADA第2.2條規定:“如在出口國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不存在該同類產品的銷售,或由于出口國國內市場的特殊市場情況銷售量較低,不允許對此類銷售進行適當比較,則傾銷幅度應通過比較同類產品出口至一適當第三國的可比價格確定,只要該價格具有代表性,或通過比較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金額的管理、銷售和一般費用及利潤確定。”該條款指出“不存在正常貿易過程銷售”和“特定的市場條件”可導致“不允許恰當比較”,此種表述實質上涵蓋了“國家貿易國家傾銷”,從而將非市場經濟問題事實上納入反傾銷協議。
從方法上看,ADA相關條款仍然采取不禁止的事實授權做法,因為GATrl994第6條和1994年反傾銷協議并未劃定“非市場經濟國家”和指明對其調查的具體方法,WTO各成員方方有權自主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并由反傾銷當局在實踐中采用特定的調查方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允許各國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反傾銷時采用替代國價格,但附加了明確的限制條件,即第三國必須是適當的,第三國的可比價格必須具有代表性,而且,按各成員在采取WTO反傾銷協議第2條第2款行動時必須符合ADA第2.7條的規定,即“不損害GATrl994附件1中對第6條第1款的第2項補充規定”。
對于中國而言,《中國入世議定書》對非市場經濟問題的突破在于,《議定書》第15條關于“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的規定中明確規定了在中國人世后的15年內,其他成員方可以對中國出口產品采用替代國價格來確定傾銷的存在和幅度。按照《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的要求,
在反傾銷問題上,中國除了要遵守《GATr1947》第6條、《WTO反傾銷協定》外,還必須遵守《議定書》第15條的特殊規定。即該條第(a)、(c)、(d)項涉及反傾銷的規則,這些規則的實質在于中國入世后的15年內WTO其他成員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符合國際法。
三、非市場經濟在反傾銷中法律依據的啟示
從非市場經濟在反傾銷中的國內法律依據與國際法律依據間的關系看,由于GATr/WTO框架下事實上建立了反傾銷中的替代國制度,使得歐美等國的國內反傾銷立法對待非市場經濟國家問題有了國際法依據,由于GATr/WTO都未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作出明確界定,這又為歐美等國對待非市場經濟問題留足了國內立法的空間。對于中國而言,由于《中國入世議定書》是WTO體系下的國際法律,其中的非市場經濟條款就成了其他WTO成員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國際法依據。概括地講,非市場經濟在反傾銷中的法律依據的歷程和實質給我們的啟示主要有:
第一,反傾銷一直是西方國家常用的一個貿易保護的武器,西方國家的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決定了在非市場經濟問題國際規則制定上的話語權。所以,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我國就必須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依法治國的進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不斷增強經濟實力和提高國際地位,不僅讓反傾銷非市場經濟問題中的替代國制度無適用的可能,而且要積極參與WTO規則的修改和制定,能夠在相關國際規則的制定過程中據理力爭,闡述替代國的不合理性和過時性,期以在新的談判中改造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反傾銷的替代國制度。
關鍵詞:WTO15年保護期;市場經濟地位;傾銷
“非市場經濟地位”是中國入世遺留的最后關鍵性問題,其發展演變不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更多夾著復雜的政治和經濟因素。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15年保護期內,歐美等發達國家反復使用非市場經濟手段肆無忌憚地對華提起反傾銷調查,導致中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一直處于劣勢地位。按照《入世協議書》第15條的規定,所謂中國“非市場經濟”的條款將于2016年底自動終止,美歐大國是否履行自己的承諾,國際社會正拭目相看。本文主要針對2016年后的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問題進行預判與評析。
一、“WTO15年保護期”內容與實質
(一)“WTO15年保護期”內容
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問題最初源自于《中美入世協議》,其中規定對華發起反傾銷調查時,美國可以在中國入世15年之內,對中國出口產品采用替代國價格來計算產品傾銷幅度。然而,這項不平等單邊義務在中國正式加入WTO時被多邊化。按照《入世議定書》第15條―關于判定補貼與傾銷價格可比性問題的規定,中國產品遭受反傾銷調查時,不采用WTO《反傾銷協定》所規定的3種計算方法計算產品正常價值,而是依據單獨對華有效的所謂“非市場經濟”條款,即如果被調查的中國企業能夠明確證明該產業在制造、生產和銷售產品方面滿足市場經濟條件,則WTO成員國依據受調查中國產品的國內價格或成本判定傾銷;如果不能明確證明,則依據第三國替代價格判定傾銷。
簡而言之,判定商品構成傾銷與否需比較產品的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由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決定)。如果中國企業的產品符合市場經濟條件,那么進口方以中國國內市場價格作為正常價值計算傾銷幅度;反之,則不考慮中國產品的價格或成本,直接選擇第三國價格(替代國價格)作為正常價值計算傾銷幅度。但是,該條款的期限為15年,也就是說至2016年年底即中國加入WTO15年,即使一些成員國在反傾銷領域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以替代國價格方法計算傾銷幅度將不再適用于中國,法律上中國會自動取得“市場經濟地位”。
(二)“非市場經濟地位”違背了WTO的非歧視原則
依據“非市場經濟”條款,WTO成員國在反傾銷調查中經常忽視中國產品的成本數據,而去尋找同類產品的第三國價格(替代國價格)確定傾銷。如此,相關調查機構一定會找比中國成本高的第三國,這與正常的用出口國國內價作比較不同,會使得中國產品極容易判定為傾銷,傾銷價格也被人為提高,它是一種完全不合理的歧視條款。所以,“15年保護期”不是保護中國企業,而是針對中國企業及其產品的歧視性規定。
依據WTO非歧視原則的最惠國待遇條款,WTO成員國在進出口方面以相等的方式普遍適用于其他成員國,但是,“15年保護期”并不適用于WTO其他成員國之間,只單獨特定適用于中國,這本身就違反WTO的非歧視原則。同時,根據15條的規定,WTO協議下的市場經濟地位是指企業的市場經濟地位,不是指國家的市場經濟地位,其適用范圍非常具體,并非公眾所理解的經濟制度概念,更不是對中國整個政治制度的認知,可實踐中“非市場經濟” 條款的利用更多的夾帶著政治因素。
(三)“非市場經濟地位”保護了西方企業的利益
“WTO15年保護期”是判定中國產品是否構成補貼和傾銷的條款,入世談判時,將其作為重點談判,因為當時以歐美為代表的一些成員國,害怕中國企業利用WTO規則,濫用補貼和傾銷,從而擔心中國的出口產品會沖擊其本國企業,他們特別希望有保護年限以達到在一定的期限內限制中國產品出口規模的目的。因此,這些成員國就以中國市場經濟體制尚未真正建立,產品價格不能如實的反映成本,政府濫用補貼鼓勵企業出口為借口,制定了15年期限的“非市場經濟”條款。
事實上,大量進入國際市場并與中國出口產品爭奪國際市場的企業,主要是西方發達國家的企業,所以,這15年實質上是保護了西方企業,保護WTO成員國在反傾銷調查中歧視性對待中國企業的權利。入世以來,歐美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經常無視中國的實際成本數據,直接濫用“非市場經濟”條款對華產品發起反傾銷。
二、“WTO 15年保護期”的影響
(一)中國成為反傾銷第一涉案大國
客觀來說,是否會遭受“反傾銷”,與是否具有市場經濟地位本身并無直接關聯,但由于針對非市場經濟國家不能使用本國國內市場價格作為“正常價值”,而只能任由反傾銷調查發起國選用替代國價格作為正常價值,由此必然導致“非市場經濟地位”國家的出口產品事實上更高概率被發起反傾銷調查,并被征收高額懲罰性關稅。因為中國企業擁有勞動力資源優勢與自然資源優勢,其產品的生產成本相對較低,與大多數國家相比都幾乎夠得上低價傾銷。
目前,濫用“非市場經濟”條款已成為一些發達國家甚至發展中國家發起反傾銷調查的主要手段。頻繁的反傾銷調查與高額的反傾銷稅,使得中國企業屢屢受挫,不得不退出當地市場,這嚴重限制了中國產品出口。2012-2015年國外對華啟動的貿易救濟措施情況(見表1)表明,在所有的對華貿易救濟措施中,反傾銷最為常見,占比最高。2015年,共有23個經濟體對華啟動98起貿易救濟調查,反傾銷72起,占比達到73.5%。中國已經連續21年成為世界上被發起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
第二,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提出申訴。當前,WTO依舊是制定全球貿易規則與解決貿易爭端的重要平臺,而且WTO規定給予發展中國家較快的爭端解決程序以及特別的法律援助。 所以,“15年保護期”結束后,如果一些成員國依舊頻繁對華適用“非市場經濟地位”條款,那么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除了向WTO爭端解決機構提起申訴外,還需要向對方采取強硬的制裁措施。同時,中國企業面對國外機關反傾銷調查時,應該積極舉證,證明其生產經營符合市場經濟條件,積極抗辯。如果中國企業自身能夠主動證明其符合市場經濟條件或者其證明力明顯強于發起調查方的證據,則在具體的爭端中將處于有利地位。
第三,推進貿易伙伴多元化。根據海關統計,2015年中國的出口貿易依存度為21.86%(出口總額占GDP百分比),出口貿易市場主要集中于發達國家(地區)以及港澳臺地區,其中美國多年來一直都是我國的第一大出口國,對其貿易依賴程度比較高,這無疑降低中國產品的出口安全。因此,為實現我國出口貿易的穩定發展,就要建立多元化的貿易出口市場,增強在新興市場國家的滲透。比如,建立亞太自由貿易區,增加與東盟各國出口貿易額度,以降低對歐美出口依賴程度,這都是有利于分散風險,減少貿易摩擦,促進經濟發展。具體來講,實現貿易伙伴多元化就應該深耕美、歐、日等傳統市場;拓展俄羅斯與東歐市場;穩定東南亞市場;增加與非洲、拉美等新興市場國家的合作。
第四,通過對外直接投資規避反傾銷。根據《2015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2015年中國對外直接投資達到1456.7億美元,占全球流量的份額由2002年的0.4%提升至9.9%,投資流量躍居全球第二。隨著中國成為全球最重要的對外投資國之一,隨著“一帶一路”的全面建設,中國不再需要什么保護期,而是需要更加廣闊、更加開放的全球競爭舞臺。面對國際反傾銷發起數量不斷攀升,中國可通過對外直接投資來規避反傾銷壁壘,優勢企業強強聯合、跨地區兼并和開展境外投資生產合作。在被美歐等發達國家國認可的市場經濟體國家進行投資建廠,再從該國出口產品,這樣就不會被進口國輕易征收反傾銷稅。但是企業要綜合考慮對外投資的區位選擇,比較生產成本、資源、技術以及資金等要素稟賦,還需考慮投資方式選擇,綠地投資、并購還是合資都會產生不同結果,應該權衡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