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9 17:41:38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法律規矩意識,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一、法律移植界定
法律移植是指在鑒別、認同、調適、整合的基礎上、引進、吸收、采納、攝取、同化外國法,使之成為本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為本國所用。
二、法律移植必要性
首先,各國社會發展具有不平衡性決定法律移植必要性。法律移植有利于比較落后的國家促進社會的發展。其次,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決定了法律移植必要性。市場經濟打破地域限制的要求需要借鑒和引進別國的法律來完成。最后,法制現代化決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概述
非法證據是指以侵犯被取證人合法權利的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證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指對于非法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司法機關不得采納,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規則起源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發源于美國。188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中提及違反憲法所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然而美國仍遵循即使證據是依據不合法的手段取得,也不妨礙證據的證明力。1914年,聯邦最高法院在Weeks v.V.S一案中,將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搜索、扣押所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正式宣言采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1961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對Mapp v.Ohio一案的裁定中,明確該規則在各州法院普遍適用,1966年,聯邦最高法院對米蘭達一案的判決,標志著該規則在美國完全確立。
二、排除范圍
非法證據排除范圍不僅包括言詞證據而且包括實物證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并不意味著只要不具有合法來源的證據都必須排除,對于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是絕對排除,而非法取得的實物證據是相對排除。
第一,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予以排除,該規則已被大多數國家寫入立法之中,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也對此進行了規定。國外立法規定,凡用虐待、疲勞戰術、傷害身體等方法所取得的言詞證據都必須予以排除,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證人同意使用上述的方法。對于無故拒絕犯罪嫌疑人獲得律師幫助之后,所取得的供述,及經過不正當的長期關押或拘禁后的供述也必須排除。相對于國外的立法,我國對非法獲取言詞證據的排除范圍規定的過窄,僅限于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
第二,非法取得的實物證據。一是對于違法取得的證據要區別對待。侵犯被告人憲法權利所取得的非法證據予以排除,違反一般程序規則所取得的非法證據,則不必排除。二是嚴重刑事案件中的非法實物證據不必排除。由于書證、物證等實物證據的真實性和相關性并不是由調查、收集證據的手段所決定的。即使是非法取得的證據也不排除。三是通過合法手段,偵查機關以獲取相同證據,則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必排除。
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構建
一、制度確立
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1996年最高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規則》第256條第1款、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都明確規定了:“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2010年《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規定》,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范圍、法律后果、啟動程序、證明標準、調查程序、救濟方式,標志著中國特色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正式確立。
二、立法缺陷及完善
第一,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針對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取得的言詞證據,對于非法取得的實物證據,則規定的比較原則,筆者認為一些比較常見的違法行為,如在犯罪中,誘惑偵查所用的行為;超期羈押或剝奪律師會見、閱卷、調查等權利而獲得的證據,我國也應該納入排除范圍之內。
第二,對于被告人提出所供述的是非法取得,法院要求偵查人員出庭,而偵查人員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法律沒有規定。只有倡導性的規定,而沒有制裁條款的保障,該條款只能是“空白條款”,司法實踐中無任何價值。筆者認為,我國法律應該對偵查人員不出庭的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后果,使被告人的權利得到真正的保護。
【關鍵詞】生理;心理;體育教學;促進發展
為提高體育教學的科學性,認真研究了中小學生身心特點及發展規律,力求使教學目的任務、內容更加符合中小學生身心發展要求。本文就有關體育教學的生理學、心理學內容作如下淺析。
1.學校體育教學對學生生理心理發展的作用
1.1 培養學生良好的生理機能,優秀的心理品質,發展學生個性和能力,是學生身心協調,完善的發展,學校教育的各個方面必須密切配合。重視體育教學對學生生理心理發展的作用。
1.2 把學校體育教學作為充分發展個性陶冶情操,促進學生生理心理協調發展的重要手段。
1.3 加強對學生在體育教學過程中生理和心理發展規律的研究,強調編訂教學大綱,編寫教材,教案必須適應學生的生理年齡和心理需求符合生理學原則、心理學原則和社會學原則。
2.不同年齡階段的心理特征
2.1 小學階段兒童注意力較分散,無意注意占優勢,對直觀事物感興趣,意識活動自覺性和持久性較差,以形象思維為主,想象具有模仿和再現的特點,興趣較為廣泛,只對活動本身感興趣,不注重活動效果。信賴教師,教師表揚比得到同伴贊揚更重要,隨年級提高,注意力逐漸加強,對體育項目的興趣產生分化,男生喜歡競爭運動,女生喜歡輕快優美的運動,開始注意自己與同伴,個人與集體的關系,自己在集體內部的地位。根據這一階段學生生理心理特點,體育教學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 教學中以游戲為主,有情節,激發學生興趣,發展想象力和模仿能力,內容以多樣化,適應其興趣廣泛性。
② 技術要求不能過高過細,以培養基本活動能力為主。
③ 重視規則作用,發展自制能力,感受同伴交往中接受或拒絕的體驗。
初中階段學生的生理和心理發展處在半幼稚、半成熟階段,心理活動動蕩不穩,充滿內心矛盾,學生的觀察,注意品質級抽象思維能力有較大發展,意志品質中既有自制一面,又容易將勇敢和魯莽混淆,對集體活動的興趣上,男生傾向發展速度力量,女生對舞蹈、韻律操更感興趣,熱愛集體運動,希望得到同伴承認,異性之間產生好感。在體育教學只能夠以考慮以下幾點。
① 增加集體活動內容。安排男女生共同活動內容,促進學生正確處理人際關系能力,教學內容有競爭性、技術性和量化標準。
② 男生安排發展力量速度練習內容,女生安排韻律操健美操等內容。
關鍵詞:認知規律;數據結構;實踐教學;考核方式
數據結構是計算機專業最核心的專業基礎課之一,主要描述的是典型數學模型及其操作在計算機中的表示和實現,實踐性和理論都很強。數據結構的實踐能力對于學生升學、就業均有重大的影響。數據結構的教學目標包含2方面的內容:理論上使學生能對給定的實際問題,建立準確的問題模型,選擇合理的數據結構及其運算集,并設計有效的求解算法;實踐上使學生能夠運用所熟悉的編程語言,對設計好的解決問題的算法進行高效編程,并熟悉軟件設計的基本流程。
根據學生們的反映,理論教學基本上可以比較好地掌握,但一旦進行編程實踐,還廣泛地存在如下的問題:①有茫然不知所措的感覺,不知如何編寫程序,很難將書本理論轉化為可以運行的程序;②實驗題目沒有與實際問題相結合,致使學生對實驗缺乏興趣;③題目缺乏層次,對所有學生實行“一刀切”;④實驗題目老套,缺少變化;⑤實驗報告不規范,缺少對科技論文寫作的必要訓練。
這些問題的存在,主要是在以往數據結構教學實踐過程中,對學生的認知規律沒有很深刻的認識,教學過程、教學內容不太符合學生的認知規律。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針對數據結構教學實踐過程進行了分析,并按照學生認知規律,進行改革和探索,取得了比較好的教學效果。
1、在理論教學中把“理論到實踐”改為“實踐到理論”
在我們選用的嚴蔚敏老師所編寫數據結構教材中,比較注重理論的抽象性、通用性,很少具有完整的、具體的、能夠在計算機上運行的程序。學生剛剛學習了C語言、Java語言,很難理解為何需要“抽象數據類型”,為何用“偽代碼”,而不用某種具體語言;也很難理解為什么在定義“抽象數據類型的基本操作”時,不寫具體的實現代碼。
為了符合學生的認知規律,在理論教學中,我們采用“從程序實例到理論”的教學方法;先給同學分析功能完全一樣,分別用C語言、Java語言編寫的2個程序實例;然后,再分析其共同特點,把“相同功能的函數”抽象為“抽象數據類型中的基本操作”。再比如,講解為何數據類型用“ElemType類型”而不用int、float、double類型時,先舉出功能完全一樣,僅僅變量數據類型不一樣的3個程序實例;然后,再分析其共同特點,就很容易讓學生們理解為何要把“int、float、double”替換為“ElemType”了。
在第一次理論教學過程中,采用了“理論到實踐”的教學方法,我們發現教學效果不夠理想;為了取得更好的教學效果,我們分析了學生的認知規律,在后來的理論教學過程中,采用了更加符合學生認知規律的“實踐到理論”的教學方法后,發現學生的動手能力、“把偽代碼轉化為真實程序”的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2、分層實踐教學
為了讓實驗教學方法更加符合學生的認知特點,滿足不同層次學生對實驗題目難度、新穎性、解決實際問題的不同要求,提升學生對實踐教學的興趣;我們針對不同學生的特點,制定了“分層實踐教學”的方法。將實踐內容分為4個層次,如圖1所示。
2.1 基礎性實驗
基礎性實驗是圍繞數據結構基礎知識內容的實驗項目。目的是讓學生掌握基本數據結構的特點和基本概念,同時掌握基本算法及應用。
基礎性實驗的題目一般難度很低,基本上屬于課本上所講算法的實現,幾乎與課堂教學完全一致,并且給學生分別提供用Java、c語言所寫的2個參考示例程序,讓學生在其基礎上進行適當的修改。這樣,當面對“從抽象理論到具體程序”時,就可以解決學生完全不知如何下手的問題。
基礎性實驗要求所有學生必須獨立完成。
2.2 設計性實驗
設計性實驗是延伸基礎實驗內容、增加不同難度,形成難度分級的實驗項目。學生自行設計數據結構和算法,增強學生對數據結構和算法的理解,提高其解決問題的能力和良好的程序設計能力。
設計性實驗的題目由老師提供解決問題的基本步驟和思路,不提供參考代碼,讓學生自己獨立完成所有代碼的編寫;并且提供多個難度不同的題目,讓學生們根據興趣自由選擇其中的一個,這樣就大大調動了學生的學習積極性。
設計性實驗要求每個學生都應選擇一個難度適合自己的題目萊獨立完成,現實中,可能會有極少數的學生(5%~10%)難以完成該級別的實驗。
2.3 綜合性實驗
綜合性實驗是針對數據結構中涉及的多個重點、難點內容設置難度分級的實驗項目。主要訓練學生綜合運用知識的能力、協作能力和創新能力。
綜合性實驗的題目一般是使用數據結構的知識,解決一個難度較大的現實問題;該問題應能夠充分吸引學生或者與現實生活密切相關。由于問題難度較大,我們不要求所有學生參與,他們可以根據興趣來決定是否參與,往往有50%左右的學生會選擇參與該實驗項目。
2.4 創新性實驗
創新性實驗的題目主要來源于老師的科研成果和在研項目內容,老師以前也可能沒有完成,10%~20%左右的優秀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依據數據結構知識,創造性地解決或部分解決一個當前科學問題。這些學生的能力、自信心、學習興趣將會在創新性實驗的過程中得到極大的提高。
2.5 分層實踐教學內容示例
表1所示為我們針對隊列的分層實踐教學的具體方案,其中,基礎性實驗、設計性實驗要求學生在課堂內完成,綜合性實驗、創新性實驗讓學生在課外實踐中完成。
3、實踐教學過程與考核方式
3.1 實踐教學過程
為了達到較好的教學效果,我們將實踐教學過程分為以下5個步驟。
①理論準備。實驗開始前,老師帶領學生復習相關的理論知識。
②下達實驗任務。老師將劃分為4個層次的實驗任務書發給學生。
③課內實驗。先讓學生按規定完成必做的基礎性實驗;然后讓學生們選擇一個設計性題目,在實驗課內完成,老師隨時指導學生、解答學生們的各類問題;最后,老師針對實驗完成情況進行講解點評。
④課外實踐。讓學生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由報名,選擇綜合性實驗、創新性實驗題目;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內完成,期間,老師應多與學生們交流,以隨時解決學生們所碰到的問題。
⑤結果考核。根據學生們的完成情況,給出評價結果;分為過程考核、結果考核兩部分組成,側重對學生學習態度的評價。
3.2 考核方式
結合學生的心理要求,可以采用多樣化的考核方式,具體有以下4種。
①實驗報告。這種考核方式主要是針對每個學生必須完成的基礎性實驗。
②對比評測。這種考核方式主要是針對設計性實驗,引導學生們將自己的程序與其他同學們的進行比較,找出差異,經過分析后進行改進。
③分組答辯。主要是針對綜合性實驗而進行的,3~4個學生為一組,選做一個綜合性實驗題目,最后老師采用答辯的方式來督促學生進行實驗。
④科技小論文。這主要是針對創新性實驗而進行的,在老師的指導下,參與解決老師科研項目中的一個科學問題;并依據實驗過程和結果,寫出相關的科研小論文。
為了更好地加強對音像市場管理,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提高行政執法效率,準確、有力地打擊音像制品違法經營活動,整頓音像市場秩序。根據《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文化部制定了《關于打擊音像制品中違法經營活動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盡快轉發所轄區域內各級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和所有音像制品經營單位,并依照《關于打擊音像制品中違法經營活動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嚴格執法。
關于打擊音像制品中違法經營活動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
為了貫徹落實《音像制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準確、有力地打擊音像制品違法經營活動,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提高行政執法效率,整頓音像市場秩序,現對在查處音像制品違法經營活動時,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音像制品經營單位批發、零售、出租和營業性放映違法音像制品的,依據《條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音像制品經營單位批發、零售、出租違法音像制品20盒(張)以下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警告,沒收并銷毀違法音像制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音像制品經營單位批發、零售、出租違法音像制品20-100盒(張),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責令停止批發、零售、出租,沒收并銷毀違法音像制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再次違法經營者,吊銷其批發、零售、出租經營許可證。
音像制品經營單位批發、零售、出租違法音像制品100盒(張)以上,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沒收并銷毀違法音像制品,沒收違法所得,吊銷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經營許可證,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營業性錄像放映場所放映違法音像制品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沒收并銷毀違法音像制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0倍罰款的行政處罰;再次放映違法音像制品的,除作出以上行政處罰外,責令停止放映;連續兩次以上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吊銷《音像制品放映經營許可證》。
二、音像制品經營單位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的內容的音像制品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沒收并銷毀違法音像制品,沒收違法所得,吊銷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經營許可證,并處違法所得10倍罰款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凡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立即取締,給予沒收并銷毀違法音像制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0倍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各級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音像市場的監督管理,在二年內被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兩次以上(含兩次)行政處罰(除吊銷許可證外)的音像制品經營單位,在年審換證時不予辦理審核登記手續。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關于構成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6日頒布的《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號規定:“條例施行后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此條規定明確了《條例》與《民法通則》的適用關系。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損司法解釋)正式實施,那么,對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其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而言,在該解釋施行后,是參照適用條例的規定,還是適用人損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實踐中又產生了新的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應按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規定繼續適用,即構成醫療事故起訴到法院的,賠償問題參照條例的規定辦理;未構成醫療事故的其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在具體處理確定賠償項目及數額時可適用人損司法解釋的規定。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對于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只是規定了參照條例的規定辦理。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下發時,人損司法解釋尚未實施,現人損司法解釋實施后,應當按照人損司法解釋確定醫療單位所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的大小,而不應拘泥于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規定,即不論醫療損害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都應按人損司法解釋確定醫療單位應負民事賠償責任的大小,否則有可能出現同樣的損害后果而所獲得的賠償卻大相徑庭的現象,這對于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是極為不利的。
之所以出現上述爭議,是因為我國目前還沒有侵權行為法或一部專門性的立法來調整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樣一部行政法規來調整完全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顯得力不從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應是對行政法律關系進行調整,而現實是對醫患雙方的民事法律關系也在實現干預,造成審判實踐中法律適用上的沖突和適用法律的尷尬。而《民法通則》關于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又過于籠統和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最高院人損司法解釋施行后,對于《民法通則》的有關賠償規定進行了足夠的細化,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該解釋在確定賠償項目和計算賠償數額上充分體現了對于受害人這一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
縱觀世界各國醫療事故立法與司法實踐,對于民事賠償問題采用的最基本的原則都是“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承擔因其過失侵權行為造成的一切損害,從而使受害人恢復到如損害未曾發生的狀態”。這不僅是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原則,更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對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人損司法解釋的相關條款我們不難發現,《條例》在賠償的適用上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為:
(1)《條例》第49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醫療事故的等級確定具體賠償數額,但如何根據事故等級確定賠償數額在條例中無具體規定;該條第二款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更是在實踐中成為醫療單位與患者之間的爭議焦點所在。現在的審判實踐已經表明,在訴訟過程中經法院委托醫學會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鑒定的,其結論為醫療事故的數目極為有限,在個別地區幾乎為零。試想如果我們要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規定,按《條例》執行的話,對于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以此為由駁回患者一方的訴訟請求的話,顯然是不現實的,通常我們又以“不屬于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承擔醫療事故賠償責任,但仍然要承擔一般侵權的民事責任”為由判令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可見我們在此適用了雙重的標準,即一方面,我們既強調適用《條例》,另一方面,又不按《條例》的規定執行,從法理上是講不通的。
(2)對于患者死亡的,《條例》只規定了喪葬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以事故發生地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的最長年限為6年,無死亡賠償金的規定,而人損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是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我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此項就涉及到患者一方的重大利益;
(3)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條例》只規定了造成殘疾和死亡兩種情況下方支付該筆費用,對于未造成殘疾和死亡的一般醫療損害行為而又確給患者帶來一定的精神痛苦,是否需要給予精神撫慰和撫慰的數額則沒有具體規定。人損司法解釋則在第18條專門就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問題明確規定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在該解釋中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給付并非以死亡或殘疾為條件。對于構成醫療事故而未有殘疾或死亡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通知規定,應當執行《條例》的規定,如患者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則很難獲得保護,盡管患者一方可能存在一定的精神痛苦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條件;與此相對應,不構成醫療事故也未有殘疾或死亡的其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因只考慮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則有可能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這樣就出現了:同樣的醫療損害結果,因患者方是主張醫療事故賠償還是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而導致賠償數額的巨大差異。例如,原告黎某與被告某鎮衛生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被告在為原告分娩過程中造成原告大出血,被告醫生為原告用紗布止血時將一塊紗布遺留在原告的體內,造成原告數年來苦不堪言,后經手術取出。該案如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確屬醫療事故無疑,如原告起訴醫療事故賠償,因原告無殘疾也未死亡,則其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能成立,如其主張醫療損害賠償,則有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可能,此案中由于被告的過錯行為導致原告精神痛苦是顯而易見的。
(4)對于結案后確實需要治療的,《條例》規定是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而什么是基本醫療費用、基本醫療費用之外的合理支出能否得到賠償等問題無法在條例中找到答案,這樣的規定無疑有損于患者一方的利益;而人損司法解釋這方面的規定要更科學、更合理、更人性化,在人損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了后續治療費的賠償問題,在第32條規定了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后賠償權利人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問題。對于醫療損害后續治療的費用,國外大都規定應當以“在醫療上和社會普通觀念上都具有必要性和適當性”為依據加以判斷,也就是說,醫療損害后續治療費用只是要在醫療上和社會普通觀念上屬于必要且適當的,就應當給予賠償。
從《條例》的性質和目的上來看,《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其側重醫療行政管理關系,對于出現的醫患糾紛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后構成醫療事故的,在行政上如何進行賠償作出了具體規定,制定《條例》的目的在于強化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明確醫療事故處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是衛生行政部門,“醫療事故”這一概念實際上是對行政責任的界定。當《民法通則》對于醫療損害的賠償無具體明確的規定時參照其適用無可厚非,也是解決醫療損害賠償的權宜之計,當人損司法解釋出臺后,應當適用人損司法解釋的規定。因為對于普通患者來說,醫療單位的醫療過錯或差錯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并非是患者關心的問題,他們所關心的和需要解決的是與醫療單位之間的民事實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能否獲得賠償以及賠償多少的問題。
所以說,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條例》并不能充分地保護患者一方的利益,醫療機構可以借口《條例》無規定拒絕患者的賠償要求,法官也因《條例》無規定而不敢下判。制定和實施《條例》的一個重要的目的在于預防和減少醫療事故的發生,如果說,構成醫療事故反而比不構成醫療事故獲得的賠償更少的話,我不敢說這會給我們的醫療機構傳達怎樣的信息?
綜上所述,筆者的觀點是,對于起訴到法院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不論其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均應按人損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醫療單位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的大小及賠償數額的多少,除非賠償權利人明確表示同意按《條例》規定接受裁判。前已述及,在民事訴訟中填平受害人的損失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對于按《條例》規定不能使受害人得到足額賠償的情況下,我們為什么不能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誠信、公平的原則規定作為補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