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1 09:56:40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保護空氣環境的措施,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空氣污染 大氣污染防治 美國清潔空氣法
學習和借鑒外國在環保和立法方面的成熟經驗,可以讓我們少走許多彎路。美國清潔空氣法體系的建立經歷了漫長的過程:從1955年的《空氣污染控制法》到1963年的《清潔空氣法》、1967年的《空氣質量控制法》,再到1970年的《清潔空氣法》以及后來的1977年修正案、1990年修正案等多次修正,經過一個世紀的反復加工修改,美國清潔空氣法的體系逐漸形成。其主要原則包括:
1、國家空氣質量標準原則。其主要目的在于建立一個覆蓋聯邦各州的空氣質量標準框架,由各州和地區依據其自身的實際情況設置滿足聯邦標準的具體實施方案。國家空氣質量標準依據該原則所設立,涉及二氧化硫、空氣污染微粒、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鉛等六種污染物質。對于以上六種空氣污染物質,經授權的聯邦環境保護總署依據《清潔空氣法》的規定,對污染標準進行更加細致的分類,制定保護公眾健康的嚴格的“首要國家空氣質量標準”和保護公共福利的“次要國家空氣質量標準”。
2、州政府獨立實施原則。各州政府在其邊轄區內獨立行使空氣質量監管職責。對“國家空氣質量標準原則”,各州政府對負有執行的義務,但在執行過程中享有獨立實施的自由。州政府可以對每一種空氣污染物質制定具體的管理計劃,可以在本州內自設“空氣質量控制區”等。
3、新源控制原則。該原則是指在新建一項固定排放源企業或者對某項原有的固定排放源企業進行實質性的“改建”時,必須首先進行“新源排放分析”,并報環境監管機構備案,獲取“預防重大危害”行政許可之后方可施工。1970年《清潔空氣法》要求各州在依據“州政府獨立實施原則”建立的州政府管理計劃中起草相應的條款用以減少新建空氣污染企業對空氣環境造成的惡劣影響。1972年聯邦環境保護總署規定,各州應當對新建或者有重大改建項目的空氣污染企業設立一定的前置許可制度,并應當將這一制度收錄于州政府管理計劃當中,供聯邦環境保護總署審查。
(4)視覺可視性原則。它實質上是以美感為標準的高層次的環境保護,是對空氣清潔的較高水平的要求,具體是指在國家所規定的一級保護地區,以保護自然環境可視性為目的采取嚴格的控制標準和措施,防止和減輕可視性的損害。1977年美國國會首次將“視覺可視性原則”納入到《清潔空氣法》中。國會為保護自然環境的可視性制定了一個“聯邦可視性目標”,納入到國家一級保護范圍的地區,其中主要包括國家公園、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區、面積大于五干英畝的國家人文公園、大于六干英畝的國家公園。
針對汽車尾氣排放,聯邦政府1965年的《機動車空氣污染管理法》規定,健康部、教育部、福利部可以對新生產的汽車設置一定的標準,要求其充分考慮開發和使用最先進的技術,減輕對空氣污染物質的排放。
針對酸雨問題,美國清潔空氣法也有專門的管理項目,包括二氧化硫管理、氮氧化物管理。該項目是在1990年的清潔空氣法修正案中確立的,目標是將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削減至低于1980年的排放水平一干萬噸以下,將氮氧化物的年排放量削減至198O年排放水平的二百萬噸以下。主要措施有:實行認證制度控制排放;采用新技術方法降低排放;“排放配額”制調控排放總量;建立排放監測定期報告制度,監督排放;用罰款、扣減下一年度排放指標等處罰督促企業減少排放、遵守管理制度。
在二氧化硫管理項目中,《清潔空氣法》賦予了聯邦環境保護總署向有關企業分配“排放配額”的權力,每一個“排放配額”準許排放一噸的二氧化硫。“排放配額”可以交易[3]。聯邦環境保護總署還采用了獎勵“排放配額”的方法,鼓勵發電廠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節約手段和可再生能源。氮氧化物管理項目主要指:聯邦環境保護總署通過要求燃煤發電廠采用“低氮氧化物燃燒技術”和清潔燃煤的使用,使氮氧化物的排放總量應當在198O年水平的基礎上削減二百萬噸。
《清潔空氣法》還規定,每個合法的酸雨污染物排放許可僅有五年的使用期限。在管理項目的第一階段,申請者應當向聯邦環境保護總署提交許可申請以及履行計劃,將所有可能的污染影響進行預先合理的規劃。
針對同溫臭氧層的管理項目,美國清潔空氣法規定,應當通過限制臭氧層破壞物質的產量,進而逐漸將臭氧層破壞物質排出市場的辦法,來達到最終保護臭氧層的目的[4]。同時規定,當《蒙特利爾議定書》得到新的修正,并且其要求的標準高于《清潔空氣法》現有標準的情況下,將自動適用《蒙特利爾議定書》修正案的新規定。《清潔空氣法》將限制臭氧層破壞物質的排放分為過渡期和全面禁止期兩個階段。總的設計是通過“生產配額”和“消費配額”的分段調控,最終全面禁止生產和消費臭氧層破壞物質。
美國清潔空氣法也為其有效實施規定了一些保障措施,包括行政保障措施、民事訴訟和刑事保障措施等。
就行政實施保障措施而言,其性質是行政管理行為,具有主動性,是行政管理機構的職責所在,主動執法是積極履責,反之則應因不作為而受到責任追究。適用主體是國家行政主管機構,包括聯邦環境保護總署和州政府。具體行政措施的適用要受到司法審查。
【關鍵詞】 民間公益訴訟;清潔空氣權;權益保護
一、清潔空氣權與民間公益訴訟概述
(一)清潔空氣權
霧霾天氣頻現,空氣質量嚴峻,我們不禁思考自己是否享有在清潔的空氣中生活的權利。西方發達國家在其工業化發展初期也碰到過我們今天面對的環境惡化、空氣污染、霧霾頻繁的問題。因此,我們不妨把目光投向在清潔空氣權方面堪稱鼻祖的美國。美國環境保護立法發達,環境保護制度設計引領世界立法潮流。而清潔空氣權的立法也肇始于美國,當然,這是在美國人民經受了嚴重的環境公害事件后的反思與選擇。世界環境公害事件中有兩件發生在美國,一件是1943年的洛杉磯煙霧事件,另一件是1948年的多諾拉事件。這兩大公害事件都是因嚴重的空氣污染造成的。美國國家和社會痛定思痛的選擇是建立清潔空氣法。
盡管我國環境保護法并未規定公民的清潔空氣權,但是環境法理論界仍對我國公民環境權的具體內容進行了思考和設計,為我國日后的環境保護立法提供指導借鑒作用。我們界定清潔空氣權為公民享有的、呼吸清潔的空氣而不被污染的空氣影響身體健康和生活質量的權利。
(二)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是相對于私益訴訟而言的,是指特定主體對于損害社會公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公益訴訟制度在古羅馬時代已經存在,在近現代西方國家中得到完善發展,在中國亦得到越來越多學者的呼吁。因為作為法律制度整體構建中的一部分,公益訴訟制度自身有其他制度無可比擬、無法替代的優越性:它在某種意義上彌補了法律制度上的缺陷,有效保護了社會公共利益,為擴大司法解決糾紛方式、提高國民素質、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發揮一定的作用。其運作帶來的法律效益遠遠超過它所隨之帶來的不足之處。
二、國外清潔空氣權與民間公益訴訟的實踐探究
隨著工業社會的發展,空氣污染越來越成為一項嚴峻的國際環境問題,霧霾現象尤為嚴重。例如上世紀50年代,倫敦霧靄重重釀成災難,而成了“霧都”。全球對清潔空氣權的呼聲越來越高。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都專門制定了治理空氣污染、保障救濟公民清潔空氣權的法律,以下我將介紹幾個典型國家(或組織)的立法:
(一)美國
1881年,芝加哥和辛辛那提市開始了進行保護空氣質量的立法嘗試。1955年,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空氣污染控制法》頒行。1970年,美國通過《清潔空氣法》(Clean Air Act),成立了環境保護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標志著美國對環境控制采取了嚴格的新方法。1990年,《清潔空氣法》經修訂后,成為全世界為控制空氣污染制定的意義最為深遠的法律之一,對美國霧霾的治理起了很好的作用。該法要求環保署頒布來自“多個或多種”污染源的大氣污染物清單,這些污染物由于其在大氣中的濃度“被合理地認為危及公眾健康或福利”。如果違反相關義務可以通過在聯邦法院提訟強制執行。因此,這項規定意味著公民享有清潔空氣的權利,并且享有充分的司法保護措施。
在救濟方面,有行政保障措施、形式實施保障措施和訴訟保障措施。其中規定:公民訴訟的原告可以是公民、地方政府或非政府組織,即任何人均可對違反環保法律的行為提訟,而不要求與訴訟標的有直接利害關系,這對我們研究清潔空氣權的公益訴訟具有很大的借鑒之處。
(二)歐盟
霧霾是工業革命的副產品,歐洲倫敦、魯爾工業區等地都曾深受霧靄的摧殘。歐盟加強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如2001年第六個行動規劃就要求歐盟制定有關空氣質量的實施戰略。為了實施這一政策性文件,歐盟制定了一系列包括區域聯防聯控措施在內的空氣保護立法,例如1985年《關于削減硫氧化物排放30%的議定書》,1991年《關于進一步削減削減硫化物的議定書》。歐盟各成員國將上述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指令轉化為國內的法律或者法令予以貫徹落實。
在救濟方面,歐盟委員會在其《對理事會和議會關于“實施共同體環境法”的報告》中已經提到增強司法訴訟的必要性。在該領域的一個最重要的公約是《奧胡斯公約》。該公約的第9條“訴諸法律”明確規定具有充分利益的所涉公眾或認定某項權利受損的所涉公眾能夠求助法庭或其他復審程序,并且每個條約締約方應確保向公眾提供復審程序有關信息,該條款在國際上具有重大意義,也是我國治理霧霾、保障公民清潔空氣權可借鑒之處。
三、中國應該如何進行公民清潔空氣權益保護
(一)健全清潔空氣立法
我國在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有關法律中都作出了規定,賦予任何單位和個人保護環境的義務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具有檢舉控告權。但并沒有像美國一樣,明確地規定公民的環境權利、環境權受侵犯時的權利救濟制度。因此,健全清潔空氣立法是中國首應解決的問題,是民間公益訴訟的前提。
(二)完善民間公益訴訟制度
2005年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第27條指出:“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鼓勵檢舉和揭 發各種環境違法行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這是中國官方文件第一次正式出現和認可“公益訴訟”這個概念;2012年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訂時制訂了公益訴訟條款,其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權益等損害社會公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該條款明確了公益訴訟制度對公益訴訟的主體規定過于狹窄,一般認為只有相關政府管理機構和社會組織(比如消費者保護協會)才具有提起公益訴訟的資格,而把普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排除在外。這種規定實際上是不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直接運用訴訟方法保護自己的環境權益的。
在近年的具體司法實踐中,民間環保團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勢頭不斷增強。賦予具備訴訟能力的民間環保社團以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在我國當前嚴峻的環境保護形勢下極為必要,因為這一方面可以讓民間環保社團的天然優勢通過更多渠道在更大范圍內得以發揮,有效幫助受害者,監督政府和污染者;另一方面,也可以幫助政府更好地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減輕政府的行政負擔。在司法領域,這方面的探索已經先于立法而展開。受太湖藍藻事件催生,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正式設立環保審判庭,并允許民間環保社團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被專家認為將是“最有影響的一步”。
(三)鼓勵民眾參與民間公益訴訟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環境問題越來越突出,保護環境越來越成為人們的共識,參與環境保護的人和民間環保組織也越來越多。如環境維權的民間第一人――王燦發教授,1998年他率領一批志愿者率先在全國發起并成立了“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并開通了全國第一個向污染受害者提供免費法律咨詢的熱線電話;再如,2010年12月30日我國首例環保資金資助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在貴陽開庭并當庭一審宣判。這是一起由中華環保聯合會、貴陽公眾環境教育中心提起的訴訟,“狀告”貴陽市烏當區定扒造紙廠水污染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保護環境、在良好的空氣下生活越來越成為人們的共識,公民參與到自身維權、環境公益保護是發展趨勢,有必要讓個人及社會團體有權提起公益訴訟。
“無救濟則無權利”,這句法諺告訴我們救濟制度對權利的重要性,對于清潔空氣權而言同樣如此。由于空氣是公共資源,每個人都在相同的空氣中生活,因此,空氣的清潔關乎公共利益,而針對清潔空氣權的救濟也便應該提起公益訴訟。
參考文獻:
[1]呂忠梅著.環境資源法學[M].科學出版社,2004
[2]呂忠梅著.境法新視野[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3]金瑞林,汪勁.20世紀環境法學研究評述[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
[4]梁睿.美國清潔空氣法研究[J].中國海洋大學學報,2010
[5]陶建國.日本東京大氣污染訴訟及啟示[J].承德民族師專學報,2008(03)
[6]李艷芳.從‘馬薩諸塞州等訴環保局’案看美國環境法的新進展”[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7(06)
[7]陳平.日本空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探討[J].環境與可持續發展,2013,6
[8]薛志鋼,郝吉明,陳復,柴發合.國外大氣污染控制經驗[J].重慶環境科學,2003(11)
關鍵詞:燃煤鍋爐 顆粒物 PM2.5
中圖分類號:X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3)01(b)-0161-02
近年來,公眾對空氣質量的感官認知與政府部門的空氣質量狀況的矛盾不斷加深,為了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環境保護部先后組織對多個廢氣排放標準進行修訂,相繼頒布實施了多個更為嚴格的廢氣排放標準。同時,對《環境空氣質量標準》進行了整體調整提升,提出了更高的質量目標,并向社會公布了《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新空氣質量標準的公示將公眾的視線引向一個新的名詞PM2.5,PM是英文particulate matter(顆粒物)的首字母縮寫,PM2.5就是指直徑小于或等于2.5 mm的顆粒物,形象的表述為直徑不到頭發絲1/20的顆粒物,也被稱為可入肺顆粒物。
雖然肉眼看不見空氣中的PM2.5,但其能降低空氣的能見度,形成感官上認知的灰霾天。根據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編制的《2010年灰霾試點監測報告》,發生灰霾天氣時,PM2.5濃度較非灰霾天氣時明顯增加,且顆粒物與能見度呈明顯負相關關系,顆粒物濃度增加是除了氣象條件以外,灰霾產生的重要因素之一。雖然空氣中不同大小的顆粒物均能降低能見度,不過相比于粗顆粒物,更為細小的PM2.5降低能見度的能力更強。當顆粒物的直徑和可見光的波長越接近,其對光的散射消光能力越強,可見光的波長在0.4~0.7 mm之間,而粒徑在這個尺寸附近的顆粒物正是PM2.5的主要組成部分。理論計算數據同樣表明:粗顆粒的消光系數約為0.6 m2/g,而PM2.5的消光系數在1.25~10 m2/g,PM2.5的主要成分硫酸銨、硝酸銨和有機顆粒物的消光系數都在3左右,是粗顆粒的5倍[1]。所以,PM2.5是灰霾天能見度降低的主要原因。
自然過程中也產生PM2.5(稱為背景濃度),國內尚無關于PM2.5背景濃度的數據,引用國外數據作為參考。在美國和西歐,背景濃度大約為3~5μg/m3[2],澳大利亞的背景濃度也在5 μg/m3左右[3]。由此看出自然產生量較小,環境空氣中的PM2.5主要來自人為排放,包括直接排放及某些氣體在空氣中轉變成PM2.5的間接排放。直接排放主要來自城市揚塵、化石燃料的燃燒、交通尾氣等,間接排放主要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氣、揮發性有機物等轉化成PM2.5。城市揚塵、煤煙塵、機動車尾氣是城市PM2.5的3大污染源,對PM2.5的貢獻率分別為20.42%、14.37%、15.15%[4]。其他關于城市中PM2.5來源的相關研究同樣表明上述三種污染源對城市PM2.5貢獻較大。
燃煤鍋爐作為傳統高污染行業,在廢氣治理措施及排放標準不斷從嚴的情況下,分析其排放顆粒物中PM2.5貢獻程度,對采取空氣質量改善措施具有指導意義。
1 燃煤鍋爐排放顆粒物粒徑分析
燃煤鍋爐排放的顆粒物主要來源于煤炭燃燒過程,根據煤炭中灰分含量不同,顆粒物產生濃度為12~40 g/m3。鍋爐產生的初始顆粒物粒徑分布為PM10/TSP為32%~48%,PM2.5/TSP為2%~4%,PM2.5/PM10為5%~12%。采用五電場靜電除塵器后顆粒物排放濃度
2 燃煤鍋爐排放對空氣中PM2.5的影響
2011年7月,環境保護部頒布《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標準中提出新建發電燃煤鍋爐煙塵排放濃度限值為30 mg/m3,重點地區執行20 mg/m3,現有鍋爐自2014年起執行30 mg/m3。新標準的頒布實施對發電燃煤鍋爐廢氣治理措施提出更高要求,現行的四電場除塵設備不能滿足新標準要求,除塵設備將向袋式除塵、增大電極面積的靜電除塵設備發展。煙塵排放濃度的降低也導致排放的顆粒物中PM2.5比重大幅提升。
隨著環保要求不斷從嚴,城市中存在的燃煤鍋爐主要以大型熱電聯產鍋爐為主,均采取高效除塵措施以滿足新標準30 mg/m3的要求。采用環境保護部推薦的大氣穩態煙羽擴算模式-AERMOD模式對燃煤鍋爐排放的PM2.5對空氣影響程度進行預測分析。1臺1025 t/h鍋爐在海邊城市地區最大日均貢獻濃度為0.0018 mg/m3[7],1臺2060 t/h鍋爐在海邊城市地區最大日均貢獻濃度為0.0014 mg/m3[8],1臺2060 t/h鍋爐在丘陵城市地區最大日均貢獻濃度為0.0011 mg/m3[9]。可以分析看出,在采取嚴格控制措施,滿足新標準的情況下,城市中大型燃煤鍋爐對環境空氣中的顆粒物貢獻
由此分析,在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后,城市燃煤鍋爐高空點源排放的顆粒物對空氣中PM2.5的影響相對較小。
3 降低環境空氣中PM2.5的幾點建議
從上面分析,燃煤鍋爐已頒布實施了更為嚴格的排放標準,其排放顆粒物對環境空氣中PM2.5的影響已控制在較低水平。而城市中的施工揚塵、道路揚塵、汽車尾氣及其二次轉化顆粒物,由于面源排放方式、排放高度較低等特點,其擴散受到城市建筑物的阻隔形成建筑物下洗,冬季受逆溫等不利氣象條件影響,對近地面的空氣質量中顆粒物貢獻影響更為突出。
為保護人體健康,降低環境空氣中PM2.5含量,提出下階段改善空氣質量的重點控制方向。
(1)嚴格推進《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11)等新標準的實施,積極推廣其它行業參照執行的方案。
(2)借助媒體輿論宣傳,提高公眾認知程度,擴大公眾環境保護工作的參與監督范圍。
(3)建立行政責任制,推動煉油企業油品質量升級,實現全國范圍內“國四油”的供應,促進機動車“國四”排放標準的實施,并逐步試點“國五”排放標準的實施。
(4)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明確職責職能,加強建設施工管理、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潔運輸等措施,減少城市揚塵。
參考文獻
[1] Ye,B.M.et al.Concentration and chemical composition of PM2.5 in Shanghai for a 1-year period.Atmospheric Environment,2003,37(4):499-510.
[2] 世界衛生組織,WHO Air quality guidelines for particulate matter,ozone, nitrogen dioxide and sulfur dioxide (Global update 2005,Summary of risk assessment)
[3] 澳大利亞環保委員會,Summary of Submissions received in relation to the Draft Variation to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Ambient Air Quality)Measure for Particles as PM2.5 and Nation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uncil's Responses to those Submissions.
[4] 葉文波.寧波市大氣可吸入顆粒物PM10和PM2.5的源解析研究[J].環境污染與防治,2011,33:66-69.
[5] 魯晟,姚德飛.燃煤電廠煙氣中顆粒物粒徑分布特征研究[J].環境污染與防治,2010,32(增刊):62-65.
[6] 姚群,陳隆樞,陳光偉,等.燃煤電廠鍋爐煙氣PM10排放控制技術與應用.電力環境保護,2007,23(1):52-54.
[7] 徐偉.華電青島發電有限公司三期“上大壓小”熱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2010:p.6-10.
這幾天,我圍繞我們周圍的空氣受污染的程度以及空氣污染對人類身體健康的危害 等方面問題進行了調查。我根據珠海周圍的環境特點和所發現的問題,上網進行了調查。從調查情況來分析,我們周圍的空氣是受到了污染。污染源主要是工廠煙囪 排放的黑煙,機動車輛排出的尾汽。這些污染源排放出來的什么污染物呢?對人們的健康有什么危害呢?我查閱了有關資料,懂得了許多有關空氣污染的知識。
大氣中的主要污染物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顆粒物。它 們在空氣中的含量若是超過一定的標準,就會危害人們的健康。空氣污染指數小于50,說明空氣良好,污染物濃度小于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的一級標準限值,為一 級優,符合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一些需要特殊保護地區的空氣質量要求空氣污染指數大于50,小于100,表明空氣質量一般污染物濃度小于環境空氣質量 標準中的二級標準限值,為二級良好,符合城鎮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的空氣質量要求。
防治大氣污染,控制污染排放是改善空氣質量的根本措施,其主要途徑有:工業合 理布局,搞好環境規劃改變能源結構、推廣清潔燃料、使用清潔生產工藝,減少污染物排放強化節能,提高能源利用率、區域集中供暖供熱強化環境監督管理和老污 染源的治理,實施總量控制和達標排放嚴格控制機動車尾氣排放等。
珠海是我們的家,應該把她建設得更美好。但空氣污染問題十分嚴重,應該怎么辦呢?我建議:
(1)搞立體綠化,擴大綠化面積,可以搞無土栽培。植物有過濾各種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和凈化空氣的功能,樹林尤為顯著,所以綠化造林是防治大氣污染的比較經濟有效的措施。
(2)解決燃料問題,盡量使用太陽能等無污染或污染小的能源。
(3)多組織宣傳活動,咨詢活動,增強人們的環保意識。
關鍵詞:城市道路; 環境影響; 評估
中圖分類號:X8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7)6-0098-03
1 引言
城市道路擔負著市民出行的重任,擔負著城市經濟發展所需交通基礎建設的需求,加快城市道路規劃對城市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隨著城市道路的新建或改擴建,在施工過程中和運營過程中帶來的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本文主要就城市道路環境影響技術評估要點進行簡要分析,并提出有針對性的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減少生態環境影響,促進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2 道路選線方案評估要點
(1)道路選線方案重點關注與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及相關規劃(如城市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功能區劃、環境功能區劃、生態建設規劃)的要求相符性。
(2)道路選線避開依法設立的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文物保護單位、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及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和國家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等環境敏感區并與其保護要求相符。
3 道路工程建設內容評估要點
道路工程建設內容主要評估技術要點包括建設道路的性質、組成(如是否有橋梁、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配套工程等,或交叉斷面的設計)、設計車流量(一般情況下應按近、中、遠期分別說明)、長度、紅線寬度、走向、占地類型及面積、拆遷情況(拆遷規模和拆遷主體)、起止點以及主要關鍵節點的樁號、土石方工程量、排水工程(雨水和污水)、施工方式及施工工藝、施工場地布置、施工進度安排等。
4 現狀調查與評價評估要點
4.1 自然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要點
包括調查地理地質概況、地形地貌、氣候與氣象、水文、土壤、水土流失、生態、水環境、大氣環境、聲環境等內容。根據工程特點選擇相應內容進行詳細調查。
4.2 聲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評估技術要點
聲環境現狀調查采用現場監測的方法,根據工程特點及周邊環境特征,選擇有代表性的交通噪聲點位和聲環境敏感點位進行檢測,當敏感目標高于(含)三層建筑時,還應選取有代表性的不同樓層設置測點。為滿足預測需要,也可選取若干線聲源的垂線,在垂線上距聲源不同距離處布設監測點。在現狀調查和監測的基礎上分別評價不同類別的聲環境功能區內各敏感目標的超、達標情況,說明其受到現有主要聲源的影響狀況。
4.3 水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評估技術要點
包括評價區內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質的調查與評價(若不涉及地下水,可以省略該部分內容),可采用收集資料和現場監測相結合的方法。表水環境現狀調查包括工程線路涉及的地表水體的地理分布和水質現狀;工程涉及的水源地(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范圍、分布、水質以及地表水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 610-2011)中的相關要求進行調查和評價。
4.4 環境空氣質量現狀調查與評價評估技術要點
重點調查和評價評價范圍內環境空氣質量現狀,可充分利用現有監測資料,或根據道路布局和車流量狀況,并結合環境空氣保護目標的分布情況,選擇有代表性的環境空氣保護目標設置監測點位。
4.5 生態環境現狀調查評估技術要點
結合項目生態評價等級,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生態影響》(HJ19-2011),對評價范圍內生態環境現狀進行調查。
4.6 環境敏感區和環境保護目標評估技術要點
包括國家法律法規確定的需要保護的環境敏感區,以及通過環境影響識別和現狀調查評價確定的需要保護的主要目標(包括已建、在建和擬建的)。重點關注是否明確給出了敏感區及保護目標所處位置,與本項目的關系、規模、保護級別、保護時限、主管部門和相應的保護要求;是否采用圖表方式給出了規劃線路及配套設施與環境敏感區及環境保護目標的相對位置關系。
5 環境影響評估要點
5.1 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主要技術評估要點包括:第一,結合施工時間安排、施工場地布置、施工工藝以及周邊敏感點的分布情況,對工程建設期間產生的聲環境影響進行預測與評價。注意施工噪聲的疊加影響分析。第二,全面準確預測與評價道路(含高架線、地面線、過渡段)交通噪聲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應根據工程特征及周邊環境特點,設計不同的預測情景。第三,明確給出工程交通噪聲對聲環境敏感目標的影響范圍和程度,受影響的人口規模,不同聲環境功能區噪聲達標距離。第四,明確給出噪聲防護措施建議、防治效果要求及投資估算。
5.2 地表水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主要技術評估要點包括:第一,明確給出施工期施工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的產生和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以及水環境影響程度。尤其對于涉及水體的項目,結合項目涉水工程與水體的關系、涉水施工工藝、施工時間、施工場所布置等,預測與評價工程建設期間對地表水環境的影響。第二,對于存在配套設施的項目,明確給出項目運營期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的水量、水質,主要污染物的類別,排放去向以及水環境影響程度,明確提出水環境保護措施及效果的要求。第三,對于穿越地表水源保護區、地表水Ⅱ類水體和重要自然濕地的規劃線路,提出線路走向調整的合理意見并說明建設單位的采納情況,盡量繞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第四,預測和評價地表水徑流(主要考慮初期雨水)對工程所涉及水體的影響。
5.3 環境空氣影響預測與評價其他環境影響
主要技術評估要點包括:第一,結合施工場地布置、施工車輛和施工機械運行線路以及周邊敏感點的分布情況等,對工程建設期間產生的環境空氣影響進行預測與評價。主要考慮施工粉塵、施工機械廢氣、瀝青煙等對環境的影響。第二,結合道路運營期車輛及交通流量情況,分析和評價機動車尾氣對環境空氣的影響。第三,若工程有配套站點等存在,則考慮配套站點可能對環境空氣產生的影響。若工程涉及隧道工程,則考慮隧道風塔廢氣對環境空氣產生的影響。
5.4 固體廢物影響分析
主要技術評估要點包括:第一,結合工程施工期間各類固體廢物的產生和處置情況,分析其對環境的影響。主要包括有拆遷建筑垃圾、清淤淤泥、棄土棄渣、施工人員生活垃圾等。第二,若工程涉及配套工程,應分析其配套工程在運營期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影響。
5.5 地下水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若工程涉及地下水,報告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 610)中相應要求,預測與評價工程對地下水環境的影響。
5.6 生態、景觀影響評價及水土流失影響分析
主要技術評估要點包括:客觀、準確地分析規劃實施對城市生態敏感區域(如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區域土地利用功能的變化情況,以及綠地、植被、古樹名木、珍稀物種或農作物的損失情況,明確給出影響范圍和程度,并提出生態影響防護和恢復措施要求。
6 環境影響措施評估要點
6.1 聲環境保護措施
施工期主要技術評估要點包括:根據工程施工特點以及敏感點的實際情況,按照《施工期噪聲排放限值標準》提出施工期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運營期主要技術評估要點包括:根據聲環境保護目標的實際情況,結合噪聲影響預測分析的結果,明確提出降噪措施確定的原則,給出采取措施的區段、方式(如優化路線設計方案、使用低噪路面結構、采用聲屏障降噪、環保拆遷、對敏感點上隔聲窗、功能置換、加強交通管制等)、投資估算以及降噪效果等,并明確降噪后所達到的標準要求。結合城市用地功能及聲環境標準要求,提出噪聲防護距離和規劃控制要求,防止產生新的噪聲超標問題。
對于新建道路工程,采取保護措施的原則一般為:①項目應優先采取主動防護措施,使敏感點處達到相應的聲環境功能區劃要求;②在無法達到上述的情況下,采取被動防護措施,使敏感點室內聲環境達到《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等規范性文件要求。
對于改擴建道路工程,采取保護措施的原則一般為:①項目應優先采取主動防護措施,使敏感點處的聲環境質量不劣現狀;②采取主動防護措施后,雖然劣于現狀,但仍能夠滿足相應的聲環境功能區劃;③在不能達到前述要求的情況下,采取被動防護措施,使敏感點室內聲環境達到《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等規范性文件要求。
6.2 水環境保護措施
施工期主要技術評估要點包括:明確施工期生的生產廢水和施工人員生活污水的收集及處理措施、排放去向、排放標準;對于涉及水體的項目,則進一步從工程施工工藝、施工場地選擇、工期安排等方面進一步強化施工期間水環境保護措施。
運營期主要技術評估要點包括:根據工程特點提出工程運營期水環境保護措施。對于設有站點的工程,分析站點產生的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的收集處理方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以及排放標準要求。對跨越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和二類以上水體的橋梁,在確保安全和技術可行的前提下,提出在橋梁上設置橋面徑流水收集系統,并在橋梁兩側設置沉淀池,對發生污染事故后的橋面徑流進行處理,確保飲用水安全。對于隧道工程等可能對地下水環境產生環境影響的,提出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6.3 大氣環境保護措施
施工期主要技術評估要點包括:針對施工粉塵、施工機械廢氣、瀝青煙等對環境的影響,提出相對應的大氣環境保護措施。
運營期主要技術評估要點包括:若工程設有配套站點,針對配套站點產生的大氣污染物提出對應的大氣環境保護措施。
6.4 生態保護措施及水土保持措施。
主要技術評估要點包括:工程實施可能帶來的生態環境影響,提出能有效的避免或緩解生態環境影響的措施及建議,可結合工程水土流失影響分析及水土保持方案,提出有效可行的水土保持措施。包括:改善和恢復生態功能的措施,保護文物、景觀協調的工程優化設計要求,工程建設盡量少占耕地、林地和草地,及時進行生態恢復或補償。嚴格控制路基、橋涵、隧道、立交等永久占地數量;盡量減少施工道路、場地等臨時占地,合理設置取棄土場和砂石料場等。
參考文獻:
[1]吳南江.水利水電工程環境影響技術評估要點分析[J].工程科技,2017(1):96.
[2]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2.1-2016[S].北京:中國標準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