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2 15:35:21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法定節假日法律規定,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法定節假日工資計算方法 1、法定節假日綜合工資=法定節假日日常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其中: (1)法定節假日日常工資: 是指依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
法》之規定。員工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依法享受帶薪休假,即在法定節假日中, 即使員工不上班,企業也應按其正常上班情形一樣,正常支付其日工資。 (2)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是指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即企業如在法定節假日,如五一節,安排員工加班的,應當支付 給員工的加班工資為不低于其日工資的 300%.即其加班工資≥日工資*300%.即不低于三倍工資。 綜上,按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加班,企業應付工資為:法定節假日綜合工資=應付法定節日工資+法定節 假日加班工資。按通俗的說法,即不低于“四倍工資”。 2、五一節加班=四倍工資---說法不恰當。 理由如下: (1)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3 倍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這條中有“不低于”三個字。其意思,如企業在這個 300%的基礎上,在規章制度中規定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支付員工 400%或 500%的工資.法律并不禁止。即企業如愿意五一支付員工 5 倍或 6 倍工資,法律都是允許的。但關鍵 是不能低于員工日工資的 300%. 因此,五一加班工資=四倍工資是表達不恰當的。正確表述應為五一加班工資≥3 倍工資。五一加班期間的全 部工資=法定節假日日常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4 倍工資。 (2) 法定節假日綜合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大家或一些企業,在日常操作中,存在誤解,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等同于員工在法定節假日的全部工資,即一 般按 300%支付員工在法定節假日的全部工資。實際上,很多員工也是這么認為。這是不對的,從法理上講,是錯誤的。 法定節假日綜合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綜合工資=法定節假日日常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我看 了一些網友對五一加班是三倍還是四倍的討論,關鍵是大家對法定節假日日常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這二個概念 沒有搞清楚,當然政府部門也沒解釋清楚。 綜上所述,五一節員工工資=法定節假日日常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如存在加班)。即勞動者在法定節假 日加班,除了應得的當日工資外,用人單位還須“額外”支付不低于三倍加班費。也就是說,應支付不低于四倍的工 資,而不是等于四倍工資。 3、綜合工時制或不定時工時制的法定節假日工資如何支付問題? (1)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 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國家法定節假日總天數為11天,休息日為104天,總共115天。
法定節假日是指根據各國、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或紀念要求,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進行慶祝及度假的休息時間。法定節假日制度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經濟社會的多個方面,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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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節為國家法定節假日,根據法律規定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按不低于員工本人按上一個月的平均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
端午節假期上班算加班。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在端午節期間,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正常上班出勤,視為加班,加班按照法律的規定就要給付加班工資。
另外兩天假期不算加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在端午節的另兩天假期上班,不屬于加班,用人單位不應承擔支付加班工資的責任,勞動者也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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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法中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需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資三倍的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有新年(一月一日)、春節(農歷正月初一至初三)、清明節(農歷當天)、勞動節(五月一日)、端午節(農歷當天)、中秋節(農歷當天)、國慶節(十月一日),共計十一天。
法律依據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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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節費不等于加班工資
案例:小玲是某超市營業員。去年國慶節,單位給每位員工發放了500元過節費。長假期間,小玲等員工被安排加班兩天。事后,小玲找到超市老板,要求支付國慶長假期間的加班工資,但老板辯稱已給小玲等員工發放了過節費,故拒絕再向小玲支付加班工資。小玲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審理后認定過節費屬用人單位的福利范疇,不屬于加班費,遂判決超市支付小玲日工資3倍的加班費。
點評:過節費是用人單位的一種福利政策,享受過節費勞動者無須提供額外工作。而加班工資則是給付員工在工作時間以外提供額外工作的勞動報酬。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的權利,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節假日加班,使勞動者得不到休息,就必須足額向勞動者支付數倍于正常工資的加班費。由此可見,過節費和加班工資完全是兩回事,不能相互抵沖,一些單位以“過節費”或水果等食物來沖抵加班費,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不能以補休代替加班費
案例:國慶長假期間,公司因業務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小張被安排在10月1日和10月2日兩天加班。節后,公司就發了一個通知,稱國慶期間加班的員工一律不支付加班工資,而改為補休。小張對此表示異議,找到領導要求支付加班費。但公司領導卻告訴他,你們雖然在國慶節加班了,但是公司已經安排你們補休,這相當于你們沒有加班,所以公司根本就不需要向你們支付任何加班工資。
點評:小張所在公司領導的說法明顯是錯誤的。用人單位能否以“補休”代替加班費也要區分是在法定節假日還是休息日加班。由于法定節假日加班是親朋歡聚、舉家團圓的好日子,故其和休息日不能等值。根據《勞動法》規定,對于休息日加班,用人單位既可以支付加班工資,也可以安排補休。但對于法定節假日則必須支付加班工資,而不能用補休來代替。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春節、國慶、端午等均屬于法定節假日,故不能以補休代替加班費。
拒絕加班克扣工資違法
案例:春節期間,小魏接到廠里車間主任的電話稱,廠里接到一個大訂單,要求所有員工回廠里加班。因為和女友約好去外地游玩,小魏便拒絕了主任的要求。春節過后,廠里以小魏在工作中不服從領導指揮,決定扣發小魏當月獎金。小魏不服,一紙訴狀將廠里告上了法庭。小魏認為,勞動者享有休息權,對于是否加班,自己享有決定權,單位以自己拒絕加班而克扣自己的工資行為違法。法院經審理后,支持了小魏的訴訟請求。